|
东莞松山湖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ongshahulsh.com/ 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2019年2月28日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软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一同发布《关于处理运用“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事项的说明》。这份说明界定了“软暴力”的定义。依照第一条规范,“软暴力”指的是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好处或造成不法效果,针对他人或特定地点实施骚扰、纠缠、吵闹、群体施压等行为,这些行为足以让他人感到害怕、惊慌松山湖律师,从而形成心理上的强迫,或者足以妨碍、约束人身自由,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东莞松山湖律师,干扰正常生活、劳动、制造、商业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依照第二项规则,“软暴力”违法乱纪行为具体体现为:首先,侵害个人人身、民主及财产权益的方式,诸如尾随纠缠、威胁散布疫病、揭露个人隐秘、恶意检举、诬陷他人、损毁或强占物品等;其次,破坏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方法,例如强行闯入私人居所、损毁生活器具、设置生活障碍、张贴标语文字、悬挂横幅布条、燃放爆竹、播放悲乐、放置花圈、泼倒污秽、中断水电供应、堵塞出入通道阻碍工作,以及采用驱离员工、派驻人员把守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工厂、办公室、经营地点等;再者,扰乱社会安宁的手段,包括在公共场所聚集示威、成群吵闹滋事、拦路撒泼等;最后,其他符合该意见界定的“软暴力”行为方式。借助数据渠道或联络设备所实施的,契合该文件规范的违法行径,理应视作“软暴力”。这项观点明确强调:运用胁迫方式,导致他人心理上感到不安或形成心理上的压迫,这既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所定义的“胁迫”,也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恫吓”,倘若同时满足其他犯罪要件,则应分别按照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理。“软暴力”行为若损害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当事人便能够依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要求获得精神损失补偿,同时还可以借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松山湖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