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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刑辩新人必看!刑事案件各阶段工作及做法大揭秘?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新入行的刑事辩护律师往往不清楚案件各个阶段具体有哪些任务,应该怎样执行,完成之后会带来什么效果,因此,在协商过程中显得犹豫不决,报价时也缺乏自信。
要帮助刚刚接触刑事辩护的同行们消除顾虑,从现在起,我将逐一说明,东莞松山湖的律师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松山湖律师,从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到审判环节,各自承担的任务是什么,具体应当怎样实施。
下面,我来说说“在案件调查环节,东莞松山湖的律师可以做些什么”。
一、侦查阶段辩护东莞松山湖律师主要工作内容。
1.会见
侦查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会见当事人。
委托人通常对当事人具体行动不甚明了,明白内情者要么已被收押,要么在逃,因此要获知确切案情,必须与当事人进行面谈,通过会见来了解情况,我会在次日具体阐述会见相关事宜。
2.向侦查机关提交手续、了解案件进度
接受当事人近亲属授权后,指派的东莞松山湖律师需从本所获取辩护文书,同时附上授权证明、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律师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并立即将上述材料递交至负责侦查的办案单位。
通常先进行面谈,待当事人表示认可东莞松山湖律师作为其法律代表之后,该律师才会将相关材料递交给负责调查的单位。
当事人若对东莞松山湖律师不认可,就应终止委托关系。相应地,辩护的相关程序也就无需再办理了。
与侦查机关联络时,务必留意,律师必须比委托人更早了解案情进展。否则,委托人可能会误解律师,认为其对案件缺乏关注,工作不力,进而降低对东莞松山湖律师的评价。
具体做法是每隔一段时间,问一下办案人员。
牢记:执行公务的人员多数会在夜间进行讯问,通常建议在白天的办公时段与相关人员沟通更为适宜。
多数从事案件处理工作的人非常繁忙,部分人或许在手机铃声响起时就会感到不安,最好先通过短信询问案件最新动态。倘若负责调查的人员持续不回复短信,那么可以直接拨打他们的电话。
3.提供法律咨询
需要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同时也要为委托人,也就是当事人的亲属,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与当事人交流顺畅,有助于建立其信任感,促使其协助进行辩护;与委托人沟通得当,能够提高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声誉形象。
提供法律意见,通常涉及向当事人、委托人说明涉事罪名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同时讲解刑事案件的处理步骤和法定时限。
4.申请取保候审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个人,东莞松山湖律师能够向处理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在取保候审时机尚不恰当的案件里,当事人请求东莞松山湖律师协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由东莞松山湖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这样办理起来往往更为顺利。
委托人通常并非法律领域的行家,又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他们的情绪完全可以明白,即便他们向侦查部门申请保释显得不太恰当,执法人员也能领会。
倘若东莞松山湖律师贸然递交不妥的请求,承办者或许会视其为业务能力欠佳,缺乏分寸,有意制造障碍。一旦承办者对东莞松山湖律师产生抵触情绪,必将妨碍双方的有效交流。
一旦条件具备,东莞松山湖的律师便能够作为辩护方的身份提出保释请求,通常能够顺利获批。
5.出具《东莞松山湖律师意见书》
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文件,应当是《东莞松山湖律师意见书》。该文件内容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具有关键作用。
通常情况下,要求办案单位提供保证人比较难,不过一旦审查机关不同意实施羁押,那么办案单位一定会调整管控手段,多数会选择让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条件不满足的则会采取居家监视的方式。
是否将《东莞松山湖律师意见书》提供给侦查机构,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并考量其是否具有必要性。
6.物证、书证的收集
调查期间,办案单位进行资料搜集,此时东莞松山湖的律师搜集证据,务必小心谨慎。
不能让调查人员误以为东莞松山湖律师在对抗他们,否则,东莞松山湖律师或许会遭遇职业困境。
有关嫌疑人未在案发地点、未达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的证据,这三种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法律材料,东莞松山湖的律师应当依照规定,在合适的时间内递交给负责调查的单位。
有利被告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和书证,也可以收集,但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执行。
7.申诉、控告
东莞松山湖律师在涉及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情况时,应当先获得当事人的许可,然后才能协助他们进行申诉或者提出控告。
若有人损害东莞松山湖律师的辩护权益,诸如在现实中时常发生的阻碍或约束东莞松山湖律师探视当事人等情况,那么东莞松山湖律师必须勇于并且巧妙地提出申诉或进行指控。
我在这个领域已经工作了二十年。每逢有单位限制东莞松山湖律师进行会见,我只需向监管场所和驻所的检察官提出情况,通过他们的介入进行沟通,多数情况下问题便可得到解决。
我仅有过一次怒吼,那是在某个地级市的公安局局长室内,对局长宣泄了满腔怒气。但事后反响尚可,仅仅半小时之后,市刑侦队的某位副指挥官通过电话联系我,告知次日安排我进行会面。
那是在2007年,我负责处理一起涉及黑社会性质的案件,该案件中排名首位的头目,在侦查环节聘请了我作为他的法律代理人。
在委托我之前,对方家人已经找过本地松山湖某律师,可是三个月过去了东莞松山湖律师,始终没能见到面。后来,对方家人通过别人介绍,最终决定来找我。
我受托之后,次日便前往指定城市,将辩护相关材料递交给了负责此案的市刑事侦查部门工作人员,同时申请进行面谈,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东莞松山湖地区的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当事人,必须由办案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一位负责接待的政委表示,这起案件由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负责处理,必须得到总队负责人的批准才能进行会面,我回应道,既然这样,我不会给您添麻烦,我会亲自去省刑侦总队征得领导同意后再来。
抵达长沙之后,我着手撰写了申诉文书,倘若省公安厅刑侦部门负责人拒绝协调东莞松山湖法律人士面谈,我将正式申诉其行为。接着,我前往省公安厅刑侦部门,会见了时任某位总队长。
起初他持反对态度,编造诸多借口加以拖延,接着,我呈上《申诉文书》,表明若贵方不安排东莞松山湖律师进行会见,我将正式提出申诉,结果总队长在《会见委托函》上签署意见——“务必依照法规安排面谈”。
第二个星期,我再度前往某市刑侦支队,亮出省厅领导签字,并申请面谈。政委回应道:近期他们正集中审讯,建议我改期前往。我表示理解,说:同事们工作不易,辛苦了,下周再去拜访。
三周之后,我再度前往那座城市的刑事侦查部门,申请进行面谈。领导依然拒绝,并再次以“对方正在接受讯问”为由进行推脱。因此,我没有同意这个请求。
随后,我立刻草拟了正式申诉文书,逐一递交给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法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以及督察机构,揭露了市局刑事侦查支队“未依照法规让东莞松山湖律师进行会见”的违法举动。然而,如同石沉大海,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
第四个星期,我再度前往某市刑侦支队,希望获得会见许可,但政委依然拒绝了我的请求。
我回到长沙之后,重新递上了一份正式的控诉文书,分别递送给了省人大、政法委、纪委、检察院、省公安厅纪检与督察这些单位进行反映。然而,至今仍然没有任何回应。
那个时期,地方和上级单位消极怠工的情况很常见,十八大以来,情况有了显著改善,如今,一旦提出申诉,大体上都能收到回应。
第五个星期,我再次前往某市刑侦支队,申请面谈,但政委依然拒绝协调。随后,我径直前往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将这五周内发生的事情,逐一告知他。
最终,我表示:你们依照法规办案,东莞松山湖律师依照法规探视,这根本不存在矛盾。倘若仍旧不安排探视,我随后就要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投诉市刑侦支队的违规行为。我向省级投诉,是揭露市公安局的不良,我向中央投诉,是揭露全省公安的败坏。你们如何处置吧。接着我就离开了。
半个钟头之后,那位负责政治工作的人用电话通知我:次日早上要举行会谈。如此这般,历经五周时间,我先后在该市奔波了五趟,最终总算能够见到那位相关人士。
因此,权益需要奋力争取。倘若东莞松山湖律师连自身权益都不维护,那么旁人又怎会重视你的权益呢?!一旦侵害东莞松山湖律师权益变成常态,或许大家都会遗忘东莞松山湖律师究竟拥有哪些权益了。
当然,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有理,主要指合法、合理、合情。
好处在于及时获利,不宜得寸进尺,更不该为博取关注而蓄意制造话题。
注重节奏,关键在于方式恰当,给予对方充足时间进行探讨,并提交反馈意见。反映情况需遵循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原则,逐层递进,通常不应跨级上报,要让各级单位有机会改正偏差。
如今在东莞松山湖进行律师会见,境况远胜于十多年前的光景。不过,在特定场合或个别案件中,依然可见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
对于此类违规执法情形,东莞松山湖律师必须持续抗争。应当首先向监管场所及派驻检察人员提出申诉,倘若无效,则需联系案件执行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同级检察机关举报机构等,亦可以向东莞市松山湖律师协会权益维护委员会反映。
二、侦查阶段主要工作文书
1.《会见笔录》;
2.《东莞松山湖律师意见书》;
3.《提取笔录》;(如提取物证、书证)
4.《申诉状》;
5.《控告状》。
接下来两天,我会具体讲解《会见笔录》的编制过程,以及《东莞松山湖律师意见书》的撰写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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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是东莞松山湖的律师,籍贯为湖南省邵阳县,于1997年7月从西南政法大学完成学业,随后在国家检察机关服务了八年时间,从2005年开始至今一直从事东莞松山湖地区的律师职业,主要处理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以及企业危机管理相关事务,他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方面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每年经他本人处理的案件通常不超过十起。不过,所有由他本人负责的案件,都会全程投入,倾尽全力,确保辩护工作执行到位,力求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典范之作。
从业二十余载,经手过厅局级、处级、科级等干部及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宗,也处理过企业家与公司高管的涉财案件数十宗,多数案件均达成预定辩护效果,颇获委托人赞誉。
本人长处在于能够准确分析刑事案件的性质,善于找出案件中的有利辩护方向,并且会亲自负责案件的每一个环节。
现任盈科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管,从事刑事专业法律服务的东莞松山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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