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松山湖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ongshahulsh.com/ 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最高法8月1日发布劳动争议解释二,9月1日起施行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刘波)七月三十日,最高司法机构颁布《处理工作纠纷法律应用若干事项规定(新版本)》(简称为《规定新》),从十月一日开始执行。最高司法机构审理委员、民事第一审判厅厅长赵明霞对通讯员说明,过去两年间,社会保障纠葛等工作纠纷案件数量增加,迫切需要一致法律应用准则。
《解释二》第十九条清晰指出,如果雇主和雇员商定或者雇员向雇主保证不用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商定或保证没有效力。如果雇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而雇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条的理由要求解除工作合同,并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将依法支持雇员的要求。
企业依法补齐社保费用后,若向员工索取先前发放的社保补偿金,司法机构将依照规定给予认可。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明,现实中,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企业是为了压缩人力开支,另一些企业则通过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员工。同时,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年轻人,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倾向于在就业期间获得更多的即时现金回报,因而选择不参与社会保险计划。在处理个人与公司就社保缴费问题的争议时,《解释二》确立了这样一个处理原则,即如果员工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那么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吴景丽说明,制定这项规定有诸多缘由。依照法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是工作人员的根本权利,从长远角度来说,按照法规提交社会保险出资,能够协助工作人员在面临年老、生病、工伤、生产、失业等意外时,避免收入的中断和损失,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依照法规承担社保费用是雇主的必要责任,雇主在雇员参与社保事务、支付社保费用时扮演着更积极的核心角色,雇员未支付社保费用的情形离不开雇主的协助。
实际操作中,多数雇主为了节省开支,会与雇员协商或者让雇员自行保证不缴纳社会保险,处于不利地位的雇员无法拒绝。确立雇主必须承担支付经济赔偿的义务,能够促使雇主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切实减少矛盾东莞松山湖律师松山湖律师,促进社会管理。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量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补缴。吴景丽提示,当劳动者察觉用人单位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时,有权依据法规向主管机关申请,责令单位限期补缴,从而迅速保障自身正当权益。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
松山湖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