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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超10小时闭眼休息3分钟被开除?法院这样判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晚上8点多钟,余某正站在收银台旁边,用手托着下巴东莞松山湖律师,眼皮开始变得沉重,视线也渐渐模糊……这一幕很快就被一个两秒钟的录像给捕捉下来,成为了“在工作时明显打瞌睡”的证据。当时,距离余某当天早上开始工作已经过去了十个小时以上,可公司却因为她在闭眼小憩了三分钟就做出了辞退她的决定。
最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了这起劳动纠纷,裁定雇主终止雇佣关系不合法,同时需向雇员支付49572.24元作为补偿。
企业:按内部规定开除店长
二零二一年三月,余某开始在品某公司担任店长职务,负责掌管该公司设在某广场的分店事务。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品某公司的区域主管通过微信通知余某,他的员工账号将在当天被注销。双方就劳动关系在这一天终止的事实达成了一致。
品某公司认为,余某有工作失察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期间,店内仍有顾客购物时松山湖律师,公然在收银台位置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向品某公司微信联络群组反映;另外,在2024年8月某日,余某负责的门店在营业时段擅自关闭,严重违背商场管理规定,从而严重损害品某公司的品牌声誉,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在该商场租赁场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依据“责罚规定”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规章中,涉及工作管理疏忽的部分明确指出:未能恪守岗位本分,面对问题推诿、消极应对或履行不力;未依照企业制度或程序操作,或执行效果欠佳。依据规章,若因管理疏忽造成重大损失,将针对直接负责人实施经济惩戒、承担经济补偿以及降低职位与薪资等级的处分,对于情节恶劣者,在实施经济处罚与补偿之外,还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处分条款”中也说明,“重大损失”的含义包括,最终导致经济上的亏损达到八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或者公司经营活动中断、停止或推迟了二十四小时到四十八小时,造成目前和将来收益减少八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员工:短暂性闭眼并未睡着
某企业提交的影像资料表明,余某站在柜台处,用手按住额头,眼睛朝下,身体靠着支撑板,商店里另外有两位顾客在挑选物品,该企业还递交了商场内部沟通群组的文字记录作为补充。
余某确认2024年9月某日商场人员投诉的情况属实,不过,他工作时间段为早上9点半至晚上10点半。那天店里所有事务都由他单独负责,晚上8点多连续工作已超过十个小时,因而感到身体疲劳,于是坐在椅子上稍作休息,只是闭眼养神了三分钟,并没有真正睡着。并且,某公司拿不出证据表明自己没招待过访客,访客到来时也确实有人接待了。关于2024年8月那天关门的情况,是因为去厕所短暂关闭了门。
余某觉得品某公司与自己终止工作关系不妥,于是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要求品某公司补发薪金、住房补助,并且赔偿违法解除合同的损失。劳动仲裁委同意了余某的要求。品某公司不认可,就告到法院去了。
南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品某公司须一次性支付余某工资差额217.2元,另需支付住房补贴3000元,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572.24元,同时法院对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案依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应尊重劳动者休息权
该案审判长指出,本案里,不论余某当天是否获得品某公司批准加班,事发那天他连续工作已经达到8个小时以上。期间,品某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安排了人员临时接替和代理工作。在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形下,余某身体感到疲倦,闭眼小憩是正常的生理反应。某公司虽然提交了录像,但这段仅持续两秒的影像,仅仅展现了余某用手支撑着头、双眼闭合并倚靠在支撑物上的情景,无法证实余某确实处于长时间沉睡的情形,同样也没有体现这种状态干扰了商店正常的营业活动,更没有造成明显的财产损失。
品某公司声称余某在营业期间曾关闭店铺,依据品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工作人员询问店铺为何关闭时,余某回应称“厕所”,表明其已对临时关闭店铺的原因给出了合理的说明。
根据情况分析,余某之前的表现并非重大失误,品某公司同样没有因此给予任何批评或处罚,并且品某公司也无法提供确凿材料证明余某造成的实际损失符合其“惩罚标准”里关于管理疏忽导致重大损失的要求,品某公司因此终止与余某的劳动关系,既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解除合同,需要按照规定补偿余某相应的赔偿费用。
宪法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即便是工作时间段,公司也必须提供必要的停歇时刻,以方便员工用餐和稍作放松。法官指出,如果企业不重视员工的休息时间,只顾提高生产效率,虽然短期内可能获利,但长远来看却难以持续发展。所以,公司应当更新管理观念,积极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这样才能够引导员工从单纯追求工作数量转向更加注重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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