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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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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广西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4月1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传来消息,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和引领功效东莞松山湖律师,近期,该厅对外发布了广西第二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案例。这些案例包括突发环境事件、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占用红树林、非法毁坏林地等多种类型,在部门协同、一案双查机制、标准化简易评估流程、创新磋商模式等方面展现了积极的参考价值。这些做法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民众受害、政府承担损失的局面,并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贡献了广西的实践经验。
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损害赔偿
“北海市广西某码头有限公司因违规施工引发的红树林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即‘合浦县榄根村红树林死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标志着广西地区首例此类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该案中,红树林受损时间跨度较长,导致调查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北海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主体,牵头组织了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以及合浦县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过调查,他们最终明确了损害发生的时间段、损害原因以及损害的价值评估。在此过程中,还创新了生态修复的方法,采取了“原位修复与异地修复”相结合的策略,以保证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广西同类型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综合认定”,简化鉴定评估程序
“灵山县文利镇的某养殖场通过渗坑这一手段规避监管,实施了水污染物的排放,并因此引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这一案件是利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一起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局利用“一案双查”机制,搜集了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等损害评估所需的关键数据,而法制部门则依据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监测报告等资料,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金额进行了全面评估和认定。
该案件提升了索赔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经济压力,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紧密结合,实现了法律、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具备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检察助力松山湖律师,推动损害赔偿落地
“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龙须河矿区涉及的水泥用灰岩矿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此案凸显了司法协作的重要性。
在案件调查阶段,林业相关机构与公安、检法部门紧密配合,不仅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还同步实施“一案双查”机制,详尽搜集受损区域的资料,并着手证据保全,从而为后续的索赔工作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磋商过程中,田东县政府牵头,联合林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与赔偿责任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细致且高效的交流,同时普及了法律知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明确了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节点,并责令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林地使用许可。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此类违法行为的科学索赔起到示范作用。
“一案双查”,提高损害赔偿质效
“玉林市兴业县某养殖场通过采用未设置防渗措施的泥坑排放水污染物所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属于因畜禽养殖场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索赔案例,在广西地区较为普遍,是一类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
此类案件采取“一案双查”机制,显著提升了索赔的效率;从案件启动到磋商协议的签署,整个过程仅需一个月时间。在处理本案的行政处罚时,执法部门充分考量了当事人主动进行损害赔偿和整改的措施,依据《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此举既确保了企业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又兼顾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全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借鉴。
环境有价,完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据最新消息,到2024年年末,广西地区已处理了265起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总计大约为2.8亿元人民币。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为该制度改革的主导机构,将着力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体系结构,增强对案件线索的排查工作,提升案件处理的实际能力,并倡导实施替代性修复措施,同时重视对修复成效的评估工作;遵循“应排查无遗漏、应赔偿无死角、应修复无疏忽”的原则,构建重大案件线索的督办机制,实行案件清单和台账的规范化管理,尝试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严格追责那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以促进“环境价值化,损害责任化”的观念深入人心。
欲了解更多典型案例,请访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官方网站或关注其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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