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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职场遇加班难题?无为法院审结没加班就被离职纠纷案件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在职场环境中,劳动者时常面临被强制要求加班的境遇,一旦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加班,雇主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近期,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加班而被踢出工作群并遭受离职威胁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3月27日,原告某食品企业与被告吴某达成了一份期限明确的劳动合同,并指派他在无为市的一家门店担任领班一职。然而,到了2024年3月9日上午,吴某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加班。随后,该食品公司旗下品牌门店的运营管理者林某在微信工作群中进行了询问。林某在得知情况后,在群聊中发表了诸如“你以后就别来了”、“我会直接处理你的离职手续”等言论,并最终将吴某从群聊中移除。
此后,吴某被告停止了工作松山湖律师,而某食品公司自四月起亦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了2024年5月,吴某被告向无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某食品公司需向吴某被告支付赔偿金以及未发放的工资,总额共计47008.3元。
某食品公司作为原告提出,林某在社交群组中的言论并未经过公司正式的决策流程,同时也没有形成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公司并未表现出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此外,被告吴某多次未经过批准擅自缺勤东莞松山湖律师,甚至在3月10日自行拨打电话至门店表达离职意愿,因此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仅由公司单方面行为造成,因此原先的仲裁裁决认定存在偏差。原告旨在捍卫其合法权益,故将案件提交至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并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原告无需承担支付47008.3元经济赔偿金的义务。
无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林某作为某食品公司品牌门店的运营管理者,其作出辞退吴某的决定并将其从工作群聊中移除,随后吴某未再上班,公司也停止了社保的缴纳。这些情况充分显示出公司对辞退行为的认可。因此,这一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表示,并且这一表示已经实际传达到了被告吴某。原告某食品公司提出林某的行为是出于个人情绪,且不能反映公司立场,但并未出示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属违法行为。无为市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的裁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无为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确认了仲裁的裁决结果,并作出判决,要求原告某食品公司向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包括经济赔偿金和未发放工资在内的总金额47008.3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此案因此正式生效。
承办法官指出,在处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在执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言行的规范性,以免因不恰当的言论导致法律上的风险;同时,如果劳动者遇到类似状况,也应迅速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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