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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事故致他人受伤,公司赔付后起诉追偿,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7-02 20: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案例苑】

王某是甲公司旗下的网约车合作司机,甲公司提供了一辆小型轿车供他使用,该车辆专用于网约车服务。不幸的是,王某驾驶此车与孙某所驾的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孙某及其乘客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王某被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作为王某的雇主,甲公司向李某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不久,王某驾驶该车辆与骑摩托车的张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判定,王某需承担全部责任。随后,甲公司为张某支付了1473.86元的赔偿金。不久,甲公司对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所垫付的赔偿款项。

法院审理后判定,该案件涉及的是追偿权的争议。关键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向王某追偿,这取决于王某在涉及的两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这两起事故均判定王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而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在履行职责时未能履行应有的谨慎注意,导致事故发生,构成了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因此甲公司有权向王某提出追偿要求。在该劳务合同中,甲公司作为雇主,是主要的受益主体;而王某松山湖律师,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依照约定获得了相应的报酬。鉴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甲公司理应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定王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的雇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责任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在用人单位履行了相应的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那些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这一条款实际上确立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职务行为的“替代责任”原则。本规定强调在用人单位、员工以及受害者之间寻求利益均衡,具体而言,若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导致他人受损,雇主应承担首要责任,此举不仅确保了受害者的索赔权利得到维护,同时也减轻了普通劳动者面临的风险负担。

若损害系员工故意行为或重大疏忽所致,用人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该员工追讨相应费用。此举不仅彰显了“责任归属,责任承担”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也向用人单位发出强化管理的信号,并对劳动者提出了规范自身职责的要求。该规定的广泛推广能够有效界定各方责任,使雇主认识到“雇佣即责任”,让雇员意识到“履行职责应严谨”,并让公众了解“权益受损时有法可依”东莞松山湖律师,这对于打造规范有序的劳动环境、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21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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