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ongshahulsh.com/ 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最高检发布数据:2024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人数上升,掩隐罪成第四大罪名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案数据表明,2024年,我国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起公诉的人数达到7.8万,较上年同期增长了53.9%。与此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加松山湖律师,其中,2024年对掩隐犯罪嫌疑人的起诉人数位居醉驾、盗窃、诈骗犯罪之后,仅次于这三种罪行,成为第四大犯罪类型。有效运用检察权,控制掩饰罪行及其相关犯罪的高频发生,已成为当前各级检察院亟需深入探讨并寻求解决方案的重要议题。
掩隐犯罪案件基本态势
观察案件数据,近三年来起诉的掩隐罪案件数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尽管2024年的增长速度有所减缓,但整体案件数量依然保持在较高水平,频繁发生的犯罪现象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具体到案件类型,涉及“两卡”的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而这些案件的上游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网络诈骗领域;与此同时,传统盗窃、抢劫及销赃等类型的掩隐罪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占比正逐渐减少。
在作案手法上,主要表现为“提供卡片并协助转账、套现、取现或协助身份验证”,然而,通过代收快递包裹转移诈骗所得的黄金财物,利用“空壳公司”的公户、虚拟资产交易以及“抢红包”等手段进行资金变相转移的新兴方式层出不穷,其迷惑性和伪装性也在不断增强。从作案者的角度分析,被控告者大多是网络招募的低级别“卡农”,其活动范围广泛,呈现出低学历、低收入、低素质的“三低”特征。作案者与上游犯罪团伙的联系日益紧密,提供银行卡后,还需前往不同省份、城市和地区的指定地点协助完成转账和取现,这种跨区域作案使得案件查处难度显著增加。另外,提供银行卡者的犯罪动机也发生了变化,从最初单纯为了赚取佣金转变为企图侵吞赃款,预谋或临时起意进行“黑吃黑”的事件频繁发生。
面临的司法困境及应对
当前,罪案隐匿现象频发,这一现象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犯罪团伙在境外操控、犯罪产业链的升级以及犯罪技术手段的持续更新等挑战,同时也涉及执法和司法标准的不一致、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以及治理理念和体系相对滞后的司法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反映了传统办案理念和模式与新型犯罪形态之间的适应性难题。经过深入调研,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以破解司法困境。
第一,优化入罪裁量标准。为了应对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形势要求,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关于掩隐罪的具体金额标准,并且提出了一个更为全面的入罪标准,即需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判断。由于该标准较为宽泛且抽象,且更侧重于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裁量规则的掌握难以达成一致。因此,检察机关需充分利用不起诉的裁量权,科学界定刑事规制的边界。可以参考醉驾犯罪的治理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相应的办案指南,以进一步改善和细化入罪裁量规则的标准,确保对隐匿罪行的案件能够准确界定入罪门槛。由于目前掩隐罪的上游犯罪行为主要是涉及财产类的犯罪,个人观点认为,可以将财产类上游犯罪金额在3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入罪门槛,作为衡量掩隐罪金额的标准。同时,在适用这一数额标准时,若出现明显不适宜入罪或者应当入罪却未入罪的情况,可以不考虑数额这一标准。
其次,需厘清相关犯罪罪名的适用标准。目前,对于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罪名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实务中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这种情况使得原本应按掩隐罪定罪的行为却以帮信罪处理,反之亦然,从而引发了罪刑不匹配的问题,诸如该严未严、当宽不宽等,因此迫切需要确立明确的指导原则。涉及“两卡”犯罪的“提供卡片+协助转账、取款或验证服务”等行为,构成了犯罪的主要手段,它们既体现了掩饰犯罪所得的犯罪特征,又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行为,那么,对于此类行为该如何进行定罪呢?
作者认为,尽管两罪的客观行为存在部分重叠却不完全相同,应以行为本质为区分标准,这样的做法在现实中更具可操作性。这是因为帮信罪的核心在于规范线上技术支持和协助行为,而掩隐罪所涉及的行为则更为复杂,包括线下协助转移资金、协助身份验证等,这些行为均带有掩隐性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列明的异常行为标准,首先审视行为本身的客观属性,接着评估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最终结合已查明的犯罪金额、资金结算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进行司法判定。
第三,需建立分级的处罚与定罪机制。由于诸多限制,对于掩饰和关联的犯罪行为,实现全面追踪和环节把控存在困难。目前,查获的涉案者主要是提供低级卡片的人员,而经查证的犯罪事实呈现出零散状态。受限于当前的查证情况,众多案件只能依据掩饰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进行处理,进而引发了众多后续问题。犯罪组织及其核心成员居于链条的高端,身份隐蔽,查处难度大,这导致当前打击惩治的焦点有所偏移。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需全面准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长期作案、团伙作案、跨国作案以及网络黑产等隐蔽性犯罪行为,应通过加强立案监督、指导侦查取证、自行开展补充侦查、提出加重刑罚的建议等措施,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对于初次犯罪、偶尔犯罪以及涉及小额金额的犯罪,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较低,若犯罪者能够承认罪行并积极赔偿损失,可以采取相对不起诉的措施。同时东莞松山湖律师,我们秉持刑法中谦抑性的原则,充分利用刑法第十三条中的例外条款,对于那些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且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惩罚目的的“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确保“不起诉+”相关后续工作得到妥善处理,并促使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增强行政处罚的强度。通过此举,逐步建立起一套由违法行为至轻微犯罪直至重罪的逐级处罚机制。
第四,强化预防与控制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不仅需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而且还需积极促进形成治理与防控体系,从根本上进行犯罪预防和降低犯罪发生率。
首先,要深入推进以案件为驱动的治理模式。其次,通过发放社会治理检察意见书、发起公益诉讼等手段,依据法律规定,敦促金融、电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填补管理缺陷。再者,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一步拓展“个案处理—同类案件监督—系统治理”的工作路径。在某院处理黄某涉嫌隐匿罪行案件的过程中,该院察觉到此类案件可能涉及通过“空壳公司”操控公账户进行犯罪活动。基于大数据分析,该院发现了治理“空壳公司”的线索,并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了检察建议,旨在推动对“空壳公司”的全面整顿。
二是要优化精确的预防体系。积极研究并尝试成立针对掩隐、帮信等关联性犯罪的专业化办案团队,统一调度和协调打击治理的相关专项工作,深化对犯罪发展规律和趋势的前瞻性研究,确保能够进行精确的分析和预测。同时,强化内部和外部数据资源的整合,采取多种措施共同构建覆盖重点场所、领域和人群的智能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精准的风险检测和预警。深化与其他部门的合作,积极履行职责,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从业者的风险辨识水平,加强民众的预防意识,确保宣传和预防工作的精准到位。
本篇论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检察理论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作者包括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副主任以及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
松山湖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