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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为骗保利益,团伙组织驾驶员制造追尾等人伤事故,终被连根拔起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作者 | 顾家奇
为了追求更多利益,该团伙的司机们故意制造车辆相撞和人员受伤的事故,随后将车辆送至他们控制的维修厂进行修理和评估损失,借此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近期,这个犯罪集团已被彻底摧毁。
2023年6月,在保险公司进行内部审查过程中,揭露了多起事故车辆理赔和定损存在异常现象。这些事故车辆所涉及的维修厂虽名称各异,但它们的注册地却出奇地相同,均为郭某实际掌控。郭某是保险公司的所谓“合作伙伴”。公司对此产生怀疑,认为郭某有意制造车辆损坏以骗取保险赔偿,遂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邓某承认,他所涉及的几起交通事故均系李某策划。为了获取返点和额外收益,李某招募了邓某,并要求其协助制造车辆追尾事件,同时承诺事故完成后将为邓某免费维修车辆。2021年11月,李某与邓某首次联手制造了追尾事故,成功骗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此后,两人继续合作,陆续制造了多起交通事故。
2022年3月,邓某驾驶车辆与出租车司机刘某等人引发了三车相撞的事故。在此过程中,李某坐在邓某的车内负责联络和协调。事故发生后,相关车辆在拍摄并固定了“证据”资料后,均被直接送往郭某的汽修厂进行维修。在这起事故中,邓某作为完全责任方,不仅未支付赔偿金,反而获得了500元的报酬。
左右滑动查看事故车辆
二人成功实施整个保险欺诈流程,这主要得益于汽修厂老板郭某的精心策划。郭某所经营的汽修厂是保险公司指定的合作维修点之一,他不仅与李某共同策划诈骗保险金,还提出了诸如“人为制造人员受伤以增加赔偿金额”、“通过追尾事故损坏保险杠来提升定损金额”等不良策略。2022年12月,刘某在自导自演的三车相撞事故中受伤,当天便获得了2000元的赔偿款。
制造事故的车辆多数是由汽修厂提供的临时替代用车东莞松山湖律师,然而为了规避保险公司的疑虑,郭某将车辆以不同理由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且保险费用也是以他人名义代为支付。自2021年开始,这些车辆每隔两个月到半年不等松山湖律师,接连不断地发生了交通事故。
此案件历时较长,所涉保险事故数量众多,且虚构事故中的投保者、车辆拥有者、实际使用者等角色分散,这为证据核查和罪名确定增添了不少挑战。案件移交至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每一起所谓的“交通事故”都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明确了策划者、车辆拥有者、驾驶员及其他参与者的主观认知和实际作用。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判断某犯罪嫌疑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不仅需考虑其是否实施了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还需确保其身份符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换言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所有涉案人员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对于那些不具备上述身份的犯罪嫌疑,若其行为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则应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为此,检察官对赔偿保险金的来源进行了细致的追踪调查,并深入核实了9名涉案人员的投保情况,以及他们因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细节。经审查核实,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等人共策划并实施了三起交通事故,骗取了理赔公司超过9.9万元的保险赔偿;而在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期间,李某担任策划者,与司机邓某等人联手制造了另外三起交通事故,骗取理赔公司保险金超过10.6万元。郭某牵涉到的保险欺诈案件有两宗,总金额超过九万六千元;同时,他还涉及三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十万六千元。
经过对案件所有证据的全面审查,检察官认定郭某、李某、邓某三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应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郭某、李某还与他人合谋,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赔偿,涉及金额相对较大,亦应被追究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对郭某、李某二人,应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2024年10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对郭某和李某分别以涉嫌诈骗及保险诈骗两项罪名提起公诉。同时,对邓某也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进入11月26日,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对郭某和李某分别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各自追加罚金五万元;对邓某则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追加罚金两万元。郭某和李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并最终裁定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对涉嫌诈骗及保险诈骗的六名参与“制造事故”的人员,分别提起了公诉。近期,这六人均在静安区法院受到了相应的判决,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或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各自被并处罚金,金额在2.5万元至8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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