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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的类别有哪些?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等划分标准介绍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一、劳动关系的类别有哪些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
依据书面合同的签订与否,劳动关系可分为劳动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两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视同签订合同等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关系的类型可分为全日和非全日两种。非全日制的界定是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或每周不超过24小时,这类劳动关系通常指的是小时工。而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则是指每日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例如,若劳动者每天工作5小时,那么他就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等同于我们通常认为的必须工作8小时才能算作全日制。
根据是否涉及直接雇佣,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动关系中,仅有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对一的直接联系;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则涉及两个不同的单位,即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这两个单位需共同承担起原本应由一个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在集体谈判制度的框架内,劳动关系可区分为个人层面的与集体层面的。当个人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在标准上存在差异时,通常倾向于从劳动者利益出发,选取适宜的标准。
根据表述的不同,可分为企业劳动关系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前者涉及“适用”,后者则遵循“依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构相对繁杂,其核心涉及编制外的员工群体,同时亦涵盖持有编制的勤杂人员,然而这些勤杂人员在诸多规定上需遵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相关条款;在合同签订环节,编制外员工中部分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另一部分则签署了聘用合同;至于用工模式,有的是直接与所属单位签订协议,而有的则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
依据劳动者兼职与否,可划分为三种劳动关系类型:单一、双重及多重。若劳动者仅服务于一家单位,其劳动关系便属于单一;若劳动者同时服务于两家单位,则其劳动关系为双重;而若劳动者同时服务于三家或三家以上单位,则其劳动关系属于多重。《》明确指出劳动者可以构建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这一规定与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紧密相连。
二、劳动关系什么时候认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明确指出,自用工行为开始,雇主便与雇员确立了劳动法律关系。雇主需设立员工花名册以供查阅。该条款专门阐述了雇主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要求。所谓雇主东莞松山湖律师,系指依照法律程序雇佣并管理雇员松山湖律师,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组织实体。依据本法的条款,其适用范围涵盖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营实体、民办非营利机构等组织形式;同时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输出机构。所谓劳动者,系指年满法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实际参与社会劳动,并将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个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从事劳动活动时,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联系,即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用工行为开始之时,雇主与雇员之间便形成了劳动关系的纽带。若雇主与雇员在用工之前便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劳动关系也将自用工行为开始之日确立。
依据相关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并未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若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实际用工,那么二者之间便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便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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