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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我需要在工业伤害事故中介绍住院食品津贴的发票吗?
回答:
财政部和州政府对工作伤害雇员获得的工作伤害保险福利的个人所得税保险政策(财务和税收[2012]第40号,2011年1月1日实施)的第1条规定了这一规定受伤的员工及其附近的地区将制定第一条规定。根据“劳动伤害保险法规”(州议会命令)的规定获得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福利的亲戚免于个人所得税。
上述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福利包括一次性残疾津贴,残疾津贴,一次性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津贴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员工获得的一次性残疾就业,按照“工作伤害保险法规”(州议会命令第586号)。补贴,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的医疗福利,住院食品津贴,在其他地方的医疗治疗费用松山湖律师,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康复费用,辅助设备成本,居住费用,生活费用等'由于工作而导致的死亡东莞松山湖律师,其近亲应符合“劳动伤害保险法规”(州议会命令第586号)规定葬礼补贴,养老金以支持亲戚和一次性的死亡补贴,等等。
因此,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中的“医院粮食津贴”属于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范围,并且不在增值税范围内。
根据国家税收公告第10条2018年第28号,如果企业在该国产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如果另一方是单位,则除了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另一方发行应用作税前扣除券;出于个人目的,内部凭证被用作税前扣除券。因此,如果企业向患有与工作有关的受伤的员工支付住院食品津贴和其他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则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额代金券,包括但不限于计算和批准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表格,付款代金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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