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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时间:2025-01-05 21: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政治责任有利于党的管理,有利于监督和监督。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党中央委员会。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办公室编制了《关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解释》对《规定》逐条进行详细解读,本网将陆续发布解读内容,敬请关注。

第九条 发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工机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追究。负责人计划。其中,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对本级党委直属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调查时,必须向本级党委直接负责人报告报同级党委批准。

应当追究责任的,不及时追究的,由上级党组织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发起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发起。

【定义】

本文涉及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条例》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程序。 《条例》修改的重点之一是丰富和完善问责程序。整个《条例》中,程序部分条文最多,也是本次修改幅度最大的部分。

程序是事物进行的步骤和顺序,具有抑制、引导等功能。抑制是指通过规定的要素克服和防止行为的任意性、随意性;引导是指用规定的要素引导行为按照一定的方向和标准进行操作。严格规范的方案设计是防止问责无效、笼统、简单化,实现问责规范、审慎、精准的重要保障。

丰富完善问责程序的主要考虑: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坚持依规依纪问责,履行报批程序,健全内部控制。健全机制,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处理问题的责任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问责实践中先决策后调查、仓促问责以尽快平息舆论等程序不规范、随意性问题。与上级打交道,甚至搞“问责失败”。对“一夜情”以及“一刀切”问责、“一个人做主”问责等,要从程序上严格限制和规范,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三是体现“严管与厚道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科学、完善的程序规定,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本文分为三段。第一款规定,存在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首先,该条规定了问责调查程序的“启动”,并未使用“立案”的概念。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采用“发起”的概念更符合问责工作的特点。问责调查针对的是发生问责的情况,需要调查是否存在失职和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根据调查结果东莞松山湖律师,相关组织和人员可能需要追究责任,也可能不追究责任或免予责任。而且,即使有问责,问责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处理的范围也很广。比如,党组织问责有巡视、通报、整顿三种方式。追究党的领导责任有四种方式,从轻到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进行问责调查后,将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问责。如果是较轻的问责方式,显然不符合“立案”的表述。此外,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立案”这一表述在实践中并不总是适用。例如,党的工作机构不是办案机构。其次,采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可以避免两次“立案”造成混乱。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纪律检查监督执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初步核实,需要对党员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干部、监察主体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条例》也使用了“立案侦查”的表述。本文中使用“立案”一词,可以适当区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行条例》中的“立案”和《监察执行条例》中的“立案”。监察机关的工作”,以避免两种“立案”的混淆。此外,问责调查后,发现需要采取纪律处分问责的,必须履行立案审查调查程序。这里用“立案”代替“立案”,也可以避免同一个问责案件被“立案”两次的情况。

二是明确立案追责的条件是“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责任情形,需要追究责任的”。 “发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责任情形”是指发现存在第七条所列十一种情形,这是前提条件。 “要追究责任”是指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原则上,出现《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必须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调查。在实践中,有多种渠道可以发现问责情况。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的问题外,还包括上级和同级党组织在巡视、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中发现的问题;舆论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等。

三是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有管理权限的党的工作机构”。此次修改,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第四条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党的工作机构。责任。作为开展问责工作的主体,应当是有权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主体。本条与第四条相关并对此作出规定。当发现责任追究情况时,需要根据本条规定的“具有管理权限”的条件,确定对哪一类主体、哪一级党组织发起责任追究。

这里的“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干部管理权限。对于党委来说,当然对辖区内的干部有管理权。对于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来说,一方面,对机关任命的干部拥有干部管理权限;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纪委独家负责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委的干部管理权限,在这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主要是同级党委的干部管理权限,包括下级党委。例如,甲省省委组织部可以追究甲省甲市组织部负责人的责任,也可以追究甲省乙市组织部党委书记的选拔任用责任。干部。问责也可以向下延伸,但甲省省委组织部不能追究乙省干部的责任。更广泛的范围是在同级党委的干部管理职权范围内。二是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权限。比如,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可以对辖区内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失职行为进行问责;纪委履行专项监督职责,协助同事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也可以对同级党委管辖范围内的失职、失职问题进行问责。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职责履行监督职责,对干部选拔任用组织部门、思想工作宣传部门等本部门、本系统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追究其责任。等等,只要是职责范围内的每个人都有权力和责任进行问责调查。三是分级负责。分级负责制是我们党明确各级党组织的权利、责任和作用、开展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其他强调或者体现分级负责原则的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强调,各级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条例》第七条规定,监督执纪实行分级负责制。问责工作还必须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责任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也必须同样理解和把握。

需要看到的是,上级业务部门并不是党的问责工作的主体。对工作中发现的失职线索,要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责任。

四是规定了立案问责的审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的工作机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特别程序是,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两类单位对本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调查的,必须报告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问责工作的特点松山湖律师,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地位关键,责任重大。对开展问责调查影响较大,需要党委审查和加强领导。

第五,问责调查往往是由事件引发的。如果事故或事件发生时责任人不明,此时就应该发起事件。针对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情况或者问责线索,应当从事件发生起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逐步明确应当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款规定,应当启动的问责调查程序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责令启动、直接启动或者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该款明确上级党组织有责任对下级党组织问责工作进行监督。一是责令启动,是指上级党组织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党组织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强调应当立案调查不及时立案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责令立案,这是贯彻落实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确保问责工作落到实处。这也是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职责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检查和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努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二是上级党组织当然有管理权限。下级党组织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询问应由下级党组织管辖的重大、复杂事件。三是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即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情况将下级党组织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事项指定给所辖其他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将依法追究责任。例如,可能涉及地区、部门利益或其他原因的事件,可能更适合由其他党组织调查。这些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都是为了实事求是,权威高效地开展问责工作。

第3款明确了不启动单独问责调查程序的情况。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再单独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本段明确表示,将不再进行另一次问责调查程序。并不是说不需要追责追究,而是一些追责事项已经从其他案件移送过来,已经审查调查,相关追责情况已经查明;或者被追究责任人员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立案审查的,在组织审查工作中可以同时追究相关问责事项。因此,对于已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无需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律师事务所编、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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