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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田女士离婚财产分割案:

时间:2025-01-05 21: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案件简介

刘先生与田女士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4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过程中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由于双方尚未取得房产权证和购买的车位,因此调解文件中并未包含财产分割内容。而是在离婚调解当天,双方在庭外签署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规定:“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房屋: 1、婚后双方购买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刘先生所有。 2、所有房屋分割补偿金均由刘先生支付,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配合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房屋剩余贷款将与田女士无关(2)车位:1、位于的车位权属。刘先生婚后购买的云南省昆明市某小区属于刘先生的车位,如果可以办理房产证,田女士必须配合。 2、剩余贷款。上述停车位由刘先生。还款与田女士无关 (3)分割补偿:刘先生将分三期补偿田女士分割上述房屋和车位…… 4、其他: 1、签字后根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随后,刘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两期房屋和车位优惠共计6万元。他拒绝支付《协议书》,因为他得知田女士在婚姻期间有外遇,并在离婚四五个月后又生下了别人的孩子。约定的第三次付款,用于支付房屋和停车位的折扣价。为此,田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先生按照协议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刘先生认为,田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者,且已怀孕,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予以撤销,不得作为结案的依据。因此,刘先生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协议第一条及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夫妻财产全部内容。那么,离婚调解当天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东莞松山湖律师解析

本案的起因虽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实际上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这实际上是一个撤销行为。而且,本案涉案的《协议书》并非原告与被告双方协议离婚而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而是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就财产相关事宜另行签订的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刘先生来找笔者咨询后,笔者了解到,刘先生与田女士之间《协议》中涉及的房屋和车位是刘先生出售个人财产后购买的。结婚前。他用所得款项支付抵押贷款购买的首付。离婚时,他考虑到了过去。夫妻之间的关系几乎平分秋色。由于田女士曾经是一名模特,身材保持得很好,离婚前两人已经好几个月没有见面了。离婚当天,田女士穿着宽松。刘先生和他的诉讼律师都没有注意到田女士怀孕了。

因此,当得知田女士离婚后不久就生下了孩子后,刘先生感到被背叛,情感上难以接受。因此,他与田女士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发生了争执。两人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随后,侯田女士提起诉讼,刘先生希望能够撤销财产分割的内容,按照财产的过错程度和贡献程度重新分割财产。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田女士离婚后不久就生下了孩子的事实?隐瞒出轨、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撤销相关条款的条件?

1、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田某婚姻有过错?

笔者询问委托人是否有证据证明田女士的分娩时间。遗憾的是,离婚后,刘先生对田女士目前的居住地和工作情况不太了解,也无法查看田女士的朋友圈。当刘先生与田女士协商后续付款事宜时,田女士也不承认自己已经生了孩子。同时,刘先生也无法确认田女士分娩的具体时间。他无意中从朋友那里得知了这个消息,而朋友却无法帮他提供证据。因此,笔者建议刘先生询问一下田女士现在的居住地并实地取证,或者询问一下她生下的医院。提交人遂向法院申请东莞松山湖律师调查令取证。但刘先生在起诉前并没有完成现场取证,也没有找到接生医院,这给提交人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提交人曾多次与法官就调查取证事宜进行沟通,包括调查田女士的婚姻信息、调查田女士户籍子女信息等,但均未获准,因为涉及到涉及各方的隐私以及可能侵犯第三方信息的情况。法官只同意进行调查。命令要求我到医院获取病历,但我拿着调查命令去了多家医院都没有结果。最后,笔者向妇产科医生了解情况并上网搜索,得知市卫健委作为主管部门,有市级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会对各医院新生儿出生情况进行统计和存档在其管辖范围内。于是,笔者立即就昆明市卫健委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宜与法官进行了沟通。为了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和他人信息,笔者在调查令申请中仅要求获取“田女士2020年”以内在任何一家医院产下的新生儿的出生日期。昆明市管辖范围”。这样一来,该信息不涉及新生儿姓名、新生儿父亲等。法官同意对东莞松山湖律师发出调查令,最终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向法院发出《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云南省人民法院调查事项的函》,称“ 2020年2月24日10时42分,田某在昆明某医院产下一名女婴。”至此,取证工作已顺利完成。

2、婚姻不忠的存在是否一定构成财产协议的撤销?

关于隐瞒出轨、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撤销协议的条件,笔者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援引了原《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相“如果情况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意图表达东莞松山湖律师,则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本案可以定性为诈骗,本案因诈骗而可撤销 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充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检索了各地法院审理的离婚协议及相关协议撤销纠纷案件。全国近年来相关案件的主要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信息进行系统检索并进行研究分析。笔者通过检索分析发现,大多数法院都将类似情况认定为诈骗罪,也有部分法院将其认定为重大误判。但无论分类如何,当事人均有权解除。经过比较,笔者选择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昆明市卫健委的回信显示,被告与原告离婚仅四个月后就生下了第三者孩子。可见,他于2019年7月向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不忠。三人都没有怀孕,渴望与第三者组建新的家庭。于是,在原告不同意离婚,希望说服被告回到自己身边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30日向法院提出离婚。夫妻离婚与其他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太多的身份和情感因素混杂其中。被告明知自己出轨并怀孕,却向原告隐瞒了对婚姻不忠的重大事实,导致原告不知道离婚原因及是否存在婚姻过错。因重大误会而形成故意,构成欺诈,明显不公平。原告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同时,被告人婚内出轨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而且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悖于婚姻法的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如果不予以处罚,将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德,本案中,应当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涉案《协议》原本是原告放弃其重大利益的意思表示。但基于被告被发现并承认有外遇的重大事实,应予以撤销,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 !

3、自原告提起诉讼以来,驱逐期限是否已超过一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自该日起三个月内未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原告无意中从朋友处得知被告已于2020年6月生下孩子,这才得知被告在婚姻期间出轨,并怀上了第三者的孩子。被告人生育孩子的事实直到庭审时才最终确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原告主张的知情时间起计算。但原告于2021年2月4日提起本诉讼,一年的排除期尚未过去。

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双方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表示遗憾,请求“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协议书》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距2021年2月4日已过去一年。如上所述,本案原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已离婚,故规定:另外,如果法院认为涉案《协议》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松山湖律师,因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外”。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条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删除了“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表述。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因此,适用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本案的起点也应当是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

因此,本案原告在一年驱逐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

东莞松山湖律师的见解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也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作出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认定本案为分案遗憾案。离婚后的财产,应以协议签订后一年为限。驱逐期限;而二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解除权的规定,最终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作为解除权的起始时间。年期间。理由是,“虽然案件的起因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从上诉人的法律主张,即纠纷的法律关系来看,实际上是撤销之诉。”在法律适用方面,笔者同意二审法院的观点。原因是:

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前提是“经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但本案原被告并非协议离婚,而是协议离婚。诉讼调解离婚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本质上是对婚姻案件中撤销权的规定,但时效期限本条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有冲突,根据法律等级原则,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根据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所做的查处报告,即使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的事实,并主张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也可以选择撤销离婚协议。各地几乎都适用了民法通则,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计算,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事判决书不。 01 民中5289,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 2684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0)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等

另外,如果案件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诉讼时效将不再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经过适当修改,修改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应当驳回。可见,该条规定:删去原条“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的“一年内”字样。理由是,原条关于“一年”期限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民法第十五条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有重大误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会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 “撤销权”。

最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告田女士一直声称原告刘先生在离婚时就知道自己出轨的事实,想借此推卸责任。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建议,通过协议或类似案件诉讼方式离婚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说明离婚原因,并注明“双方共同确认婚姻中不存在出轨、与第三者同居等不忠行为和事实”。这将为日后出现问题时维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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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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