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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欺诈行为认定:主观形态

时间:2025-01-05 21: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1. 欺诈行为的识别

(1)主观形式。传统强调故意的要求松山湖律师,认为“诈骗”必须具备“故意”的主观要件。然而,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活动,普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缺乏足够的保险知识。在进入具体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对方即保险人的告知和解释。显然,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的掌控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如此严重的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可以通过干扰信息来影响信息。投保人的注意力在于制造对其服务的“假象”,以博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任,诱导其做出错误的意图表达,甚至利用其对保险法律知识和被保险人的控制力,投保人的无知设置了法律陷阱。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如果对保险人“欺诈”行为的认定坚持“故意”的主观要件,即实行过错责任,就会放松保险人的责任,实际上转移了保险人的责任。对信息的注意义务。对于消费者、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因此,笔者认为东莞松山湖律师,应当对保险人设定相对严格的责任,而欺诈的认定也可以理解为“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保险法》第475条规定:“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载明。如果本条款未明确规定,则该条款无效。”这是有利于无过错责任的理解。

(二)欺诈行为的表现。欺诈行为以诱导对方错误的意图为开始,以引导对方错误为过程,以被诱导人实际做出不真实的意图表示为结束。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一般采取主动虚假信息的形式。最常见的是针对消费者逐利心理的盲目夸大宣传。一些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盲目夸大利润。利率,甚至对保单持有人保证回报的毫无根据的承诺。事实上,投保人能否获得回报以及获得多少回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被保险公司描绘的乐观股息前景所欺骗。此外,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信息传达不作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内容相对复杂的特殊合同。对于经过严格论证和计算而制定并包含大量专业术语的正式保险合同,普通投保人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法律要求保险人说明与投保人和受益人直接相关的保险事项、保险条件、保险方式、保险条款的含义和解释、领取赔偿的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保险事项。 。尤其是,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不履行,甚至在投保人要求解释时故意隐瞒。

(三)舞弊评价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一部分,必然要重点推广其服务;而保险公司承担的解释义务又不能无限期扩大,所以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应该建立一个评价标准,即“程度”。笔者认为,判断保险公司“欺诈”行为的标准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低于“平均智商水平”为标准,即假设消费者的智商低于平均水平。 、“愚弱”的社会底层人士,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容易上当受骗。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的一些判断标准。例如,德国通常采用实证社会学方法来判断商业广告是否“欺诈”。在具体案例中,调查机构会随机抽取1000名消费者进行询问,看看他们的感受如何。了解相关广告,然后计算误导性百分比。只要有10-15%的消费者产生误解,就足以判定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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