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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争议:伤而

时间:2024-10-22 20: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宣腾律师事务所

伤非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否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附录 司法信箱

问:《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补偿金、伤残辅具费、护理费等。费用东莞松山湖律师,以及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康复费用、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但未伤残的受害人的护理费用、交通费、工资损失等是否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存在两种意见:一。意见认为,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字面意思,受害人的伤害情况必须构成伤残,并需要赔偿护理费、交通费。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中的伤残概念不能狭义理解,而应广义理解。广义上的,即伤残应理解为受伤或致残,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但未伤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工资损失等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以上哪种观点是正确的?

答:《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以外的车辆乘员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进行赔偿。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人身伤亡,二是财产损失。本文不限制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东莞松山湖律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损失。由于错过了工作。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而且,《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没有对受伤、伤残和死亡进行区分。因此,出现上述情况的,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您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适用》2013年第17期(总6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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