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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频发,党员领

时间:2024-10-22 20:5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中国纪检监察报7月21日报道,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的司机乔立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并处罚款50万元;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的侄子湖南陈希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之子孟根达来因受贿罪被判刑。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近年来松山湖律师,多起利用影响力行贿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 “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领域之一。那么影响力从何而来呢?哪些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有影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该如何约束?

跟随领导19年,司机收受数百万贿赂

今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乔立志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2019年底,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乔立志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作出刑事判决。乔立志犯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金币50万元。乔先生决心上诉。 2020年4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宣判后,一度引发舆论关注。

乔立志,55岁,山西省太谷县(今晋中市太谷区)人。案发时,他担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营销部副主任。说起乔立志,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

1992年至2011年,张茂才先后担任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在此期间,乔立志担任张茂才的司机。 2012年1月,张茂才当选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一年后,张茂才被任命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8年1月退休。

2019年3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张茂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国家监察委员会。 20多天后,3月29日,乔立志因涉嫌受贿被太原市监委拘留。

2019年6月,张茂才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张茂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违法行为,涉嫌受贿犯罪,中共十八大后仍不制止、不制止,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当严肃处理。”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茂才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元;对张茂才行贿所得的财产和利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乔立志利用长期为张茂才开车的便利,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与时任山西兰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何某、李某打招呼,帮助其利益相关者付某承接了张茂才开发的一些项目。兰花集团的下属单位。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付某采取了陪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工程价款合计约3.6亿元。

根据与付的协议,乔立志协助中标后,付向乔立志支付中标价2%至3%的佣金。 2009年至2018年,乔立志在个人建房、购房、装修等事项中先后收受、支付一定利益共计3.元。乔立志刚开始利用张茂才的影响力收受贿赂时,张茂才已经担任晋城市委书记。

法院认为,乔立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与张茂才关系密切。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地位创造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帮助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特别严重,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的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

不仅是乔立志案,近年来,多起利用影响力行贿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那么,什么是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呢?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如何认定?调查此类案件有何困难?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洪宁告诉记者,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

该条规定,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实施贿赂犯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委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利用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有职权或者地位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的。

“什么样的人、这些人的哪些行为可以算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收受贿赂,是问题的关键。”王洪宁说,“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正是由于其主体和客观行为的特殊性,与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不同。”

2019年5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陈曦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案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为,陈熙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三新有密切关系的人,通过陈三新在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陈三新的职权和地位所创造的便利条件,通过在其他国家机关职务中的行为,工作人员,参与承包工程项目并支付工程费用。 、工程验收审核、资质审批等事项松山湖律师,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林、潘、坎泽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上述人员的捐赠单位和个人所收人民币及等值物品合计数额特别巨大34,916,792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

“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的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查办此类刑事案件时,重要的是识别影响主体。因此,在查办案件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影响力是谁的?”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林朝晖说。

在陈曦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案中,陈曦利用了叔父陈三鑫的影响力。陈三新历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2018年8月,陈三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18年12月,陈三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对于什么是“影响”的问题,王红宁认为,从行为的内部结构来看,本次犯罪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影响”。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已辞职的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属于非强大影响;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已离职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人员影响力属于权力影响力。只有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才能有这种影响力。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李森迪认为:“一些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等领导干部以及保姆、司机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已经辞职的公职人员,本身可能不具有法定权力,但由于影响力的存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和权力变相或者间接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变换。 ”

“这类家庭成员及其身边人地位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家风不正、管理不当,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国家机关事业发展。”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谈及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危害,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察委第七调查室副主任林秋民告诉记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实践中,该罪适用时面临诸多困难。”厦门市海沧区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翁一平认为,目前,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还存在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等问题。 。

在翁一平看来,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行贿者通常不会主动检举揭发。在利用影响力行贿的案件中,受贿人并非直接利用职权办事的人,行贿者甚至不知道、也不关心最终是谁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人情社会里,形形色色的战友、师生、老乡等交织在一起。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灰色资源”,形成影响力受贿的潜规则。翁一平说:“由于传统人际关系的局限性,加之行贿者与公权力行使主体没有直接接触,或者有时事情最终没有办成,行贿者更有可能没有认为这是犯罪,但只是人情关系的问题,导致案件线索很少。”

“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而有影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案或者视而不见等情况。”王红宁表示,“这个时候,有影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可能构成刑法犯罪。窝藏、包庇罪。”

把权力关进笼子,限制影响力

近朱者为赤,近墨者为黑。作为张茂才的司机,乔立志没能守住道德底线,丧失了法律意识。他帮助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在乔立志的行为中,张茂才的司机身份给乔立志带来了真正的非权力影响,而张茂才原有的权威和地位所带来的权力影响则起到了关键作用。 。

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地位来自公权力。公共权力一旦“肆无忌惮”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影响力就可能转化为破坏力,甚至造成深远的危害。为了有效限制权力,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王宏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党的纪律范围内,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对党员干部廉洁用权提出了高标准。

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为例。该条第一款规定:纵容或者默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惩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规定主要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体现严格要求。其中,“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让自己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而不加以制止和制止的行为。允许他们发展。 “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明知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利用权力、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虽然他们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他们暗示了许可。

针对利用影响力行贿案件相对间接、隐蔽、复杂的特点,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林秋民说:“我们综合运用加强周边取证、大数据技术等方法,提高审查调查的有效性。”

“首先,加强外围取证,从外围人员入手,收集违纪违法证据,由易到难,由表及里,剥茧自缚,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其次,利用大数据手段,着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电子领域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形成合??力,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提高队伍业务素质,认真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细微差别,做到去粗化、去本质化。虚实存实,准确运用党纪国法破译复杂关系,让这种违纪违法行为不再被掩盖。”林秋敏说。

强化标本兼治,惩治与预防并重。翁一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加大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的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和党员干部对此类犯罪的警惕性。也有利于消除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

“利用影响力行贿案件频发,反映出一些公职人员自身修养不严、家风不正等问题。”利森迪说,“要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廉洁自律教育。 ,督促有关单位拧紧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另一方面,引导公职人员重视家风建设。不仅要“公事公公”,还要从每一个细节上严格约束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推动形成党风家风清正廉洁的良好局面。

林朝晖还认为,从预防角度看,首先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政治规矩,公正审慎运用权力,在重大决策、批准重大事务时不乱说话,避免高层领导权力太大,给周围的人带来麻烦。出租空间。其次,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切实管理好身边的人,树立良好的家风,教育身边的亲朋好友、工作人员,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赚钱,阻止身边的人。避免利用自己的地位来寻求权力和租金。

(原标题为《肆无忌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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