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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机动车使用

时间:2024-10-22 20: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交通事故中,车辆使用人的责任与车主、管理人的责任不一致

介绍: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常常存在机动车使用人(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谁该承担责任,就得看法律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缴纳。赔偿。不足部分,受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盗、抢、抢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盗窃、抢夺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救援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第二条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责任。当事人请求发起人及关联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并应用: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容易引起异议的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租赁、出借给他人的机动车存在缺陷A,但该机动车还存在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缺陷B的,且不存在缺陷B的。缺陷A成为问题的原因。交通事故原因之一属于原因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司法解释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实践中,租赁、借用机动车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是机动车的承租人、借用人,也可能是其家人、亲戚、朋友、雇员等,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或者应知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时,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例如,李和张是好朋友。有一天,张某向李某借了一辆李某的汽车。张某没有开车资格,但他在借车时告知李某,这辆车是他开的。开车的是合格的王太太。此时,无论事后实际驾驶汽车的人是谁,由于李某已尽了注意义务东莞松山湖律师,一般无法控制事后的实际驾驶行为,因此一般不宜认定李某有过错。 。但如果张某在借车时告诉他,该车将用于周末家庭出游,而张某家中没有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且不会聘请除张某某以外的有资质的司机驾驶车辆,那么李某就会算是张某的好朋友都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张某家里没有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此时,如果车辆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张某家属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李某具有驾驶资格。过错。

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在租赁和使用情况下应当有所不同。出租人的过错应比贷款人的过错判断更为严格,因为租金已支付,出租人往往可以通过定价机制转移风险。许多出租人都是专业经营者,具有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通常高于贷方。

4、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人认定。对于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由驾驶人承担部分责任。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车主对他人擅自驾驶(开走)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5、未成年人作为用户的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如何,也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 。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最后,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租赁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责任。

6、受让方的赔偿责任仅排除名义车主的责任,受让方不一定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机动车所有权实际转移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名义所有人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涉及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此时,责任由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即受让方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让方”应指机动车的“受让方”,而不一定是受让方本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将机动车出租、借用给他人使用,发生属于当事人责任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设定赔偿限额:机动车强制保险。不足部分由租赁、借用机动车使用者承担。受让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松山湖律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机动车的使用者就可能成为赔偿对象。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被盗、抢、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抢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显然,此时盗窃、抢劫或抢劫行为才是赔偿对象,受让方不承担责任。

结论: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不仅涉及责任方的认定,还涉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机动车转让时必须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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