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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IPO 企业审核期间遭同行举报,起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IPO公司审核期间被同行举报!起诉索赔一亿!会后,评审暂停,最终终止评审。
原告和被告均为生产、经营数码喷墨印刷设备的公司。原告于2020年4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后于10月撤回申请材料同年的。原告认为,其提交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后,在上交所审核期间,被告连续向上交所提交了十余份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举报函,引起了上交所的关注。多家媒体报道,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商业信誉,对原告IPO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原告认为被告1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65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暂停审议深圳瀚虹数码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IPO)事宜。
2、审核意见
(一)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1、请保荐机构考虑到发行人2019年收入、利润大幅增长且受疫情影响核查流程有限,对收入增长1以上的客户实行此政策2018年至2019年毛利增加50万元以上。有效的替代核查程序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2. 请说明仅向部分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同时向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或不提供安装服务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合理性,并分析此类操作是否会因以下原因导致客户无法达到性能预期:产品。并且有退货和换货。请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3、发行人多次被举报。请发行人:(一)结合2019年与CET公司签订的多份销售合同、销售退货情况、最终客户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二)披露诉讼的最新进展,分析诉讼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关于深圳市润天智数码设备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录取通知书日期:2021年8月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6月18日
受理法院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迪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待定、待定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第一被告名称:深圳市润天智数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洪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待定、待定
第二被告姓名:姜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待定、待定
(三)争议原因及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和被告均为生产、经营数码喷墨印刷设备的公司。原告于2020年4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后于10月撤回申请材料同年的。原告认为,其提交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后,在上交所审核期间,被告连续向上交所提交了十余份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举报函,引起了上交所的关注。多家媒体报道,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商业信誉东莞松山湖律师,对原告IPO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原告认为被告1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请求和依据: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连续30日内在第一被告公司官方网站(网页链接)首页显着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道歉声明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查);
3、请求裁定判令两被告在《中国证券报》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网址链接)显着位置发表道歉声明,并向原告公开道歉(内容道歉声明的内容必须经过法庭审查);
4、请求裁定责令两被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澄清函,以消除对原告的影响(函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5、请求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人民币;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暂为人民币39万元;
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结束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该诉讼尚未在法庭上审理。在诉讼终结前,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4、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该诉讼尚未在法庭上审理。在诉讼结束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暂时无法预测这起诉讼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什么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 参考文档目录
立案通知书(2021)粤03民初4873号。
深圳市润天智数码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2020年11月12日,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回保荐,本所终止对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上市审核。根据《审计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字[2020]914号
关于终止对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关于科创板挂牌审核的决定
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受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法规。
2020年11月12日,你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撤回申请书》(下发)汉虹集团董事会发函[2020]10号)和《关于撤回深圳市汉虹数码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 ” (民生政字[2020]735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关键词:科创板终止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2020年11月13日发布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65次审议会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点召开2020年第65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上市委员会委员
格许六一韩先旺胡永华苏启云
2、发行人审核情况
(一)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发布)
(二)深圳市亚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发布)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14 日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65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65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暂停审议深圳瀚虹数码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IPO)事宜。
2、审核意见
(一)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1、请保荐机构考虑到发行人2019年收入、利润大幅增长且受疫情影响核查流程有限,对收入增长1以上的客户实行此政策2018年至2019年毛利增加50万元以上。有效的替代核查程序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2. 请说明仅向部分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同时向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或不提供安装服务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合理性,并分析此类操作是否会因以下原因导致客户无法达到性能预期:产品。并且有退货和换货。请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3、发行人多次被举报。请发行人:(一)结合2019年与CET公司签订的多份销售合同、销售退货情况、最终客户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二)披露诉讼的最新进展,分析诉讼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
(一)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选取2018-2019年收入增长较大的典型客户,如何与这些客户建立业务联系,2019年发给这些客户的产品是否负责安装,是否有已收回付款; (2)结合最新的货款回收结果,分析COVID-19疫情对发行人客户业务的不利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销售的产品安装延迟、货款回收延迟,是否是否影响了货款的收回,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分析2019年包装数字印刷机收入大幅增长趋势是否可持续。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考虑到发行人2019年收入、利润大幅增长,且受影响,核查程序受到限制,是否已实施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业务往来记录等特殊核查程序并发表声明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一)原油墨供应商珠海东昌被低价收购且收购后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与发行人声称将募集资金投资的情况不符扩大油墨产能的资金与将油墨业务发展成为发行人重要业务的预期之间的内在商业逻辑; (二)珠海东昌实际股东李明喜是否以低于其他外部投资者的价格投资于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收购行为存在内在联系。请保荐代表人提出明确意见。
3、请说明仅向部分客户提供、同时向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或不提供安装服务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合理性,并分析此类操作是否会导致客户因无法履约而无法履约。产品。退货和换货是预期的。请保荐代表人提出明确意见。
4、如发行人已被多次举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情况,特别是诉讼的最新进展,并分析该诉讼可能产生的不利结果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运营。请保荐代表人提出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汉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5月1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6日
注册资本:370.元
法定代表人:肖迪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张北社区园湖路322号101室
控股股东: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肖迪
行业分类:特种设备制造(代码C35)
发行人主营业务
深圳市瀚虹数码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数码喷墨印刷技术为核心,集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于一体的工业数码印刷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专业为客户提供数码喷墨印刷设备。 、软件、墨水、配件及专业服务,产品应用涵盖广告、家居装饰、服装、纺织、包装、书刊、标签、印刷电路板及3C电子等行业。
公司采用轻资产模式运营,集中资源进行技术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1.97亿元,占累计营业收入的10.00%。截至2019年底松山湖律师,公司拥有研发及技术服务人员295人,占员工总数的32.8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专利190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154项、外观设计17项)、软件著作权52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8,447.22万元、60,883.18万元、88,118.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0,540.17万元、10,034.36万元、20,720.92万元。业务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保持良好的盈利水平。
技术风险
(一)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诉讼风险
一、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深圳市润天智数码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诉赵一发、李晓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案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赵一发、员工李晓刚曾就职于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智”)。离开润天智后,上述两人先后加入公司子公司汉拓数码,参股汉拓数码。扩大数码相关数码印刷设备的研发。
汉拓数码于2010年7月推出平板数码喷墨机,润天智认为该产品与其生产的平板喷墨机喷头控制板程序和打印驱动的8段源代码相同,并认为赵一发和李小刚将其商业化。这个秘密被透露给汉多数码,用于生产类似润天智的喷墨打印机。
2011年5月10日,润天智向深圳市公安局举报赵一发、李晓刚侵犯其商业秘密。深圳市公安局于2011年7月8日立案,依法对汉多数码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查获涉案电脑(含相关源代码文件)。
2018年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龙岗区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5月16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7月20日,龙岗区检察院作出《神龙检不起诉[2018]404号》和《神龙检不起诉[2018]405号》,经龙岗区检察院审查。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赵一发、李晓刚。
2019年1月8日,润天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被告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7刑初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润天智起诉被告人赵一发、李晓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如下:不清楚、证据不足,不排除合理怀疑。依法驳回润天智对被告人的起诉。
2020年1月12日,润天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上诉案件。审判定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进行。
(二)润天智(原告)起诉韩朵数码、韩虹集团(被告)侵犯技术秘密
2020年6月12日,润天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链接)披露一则公告,即《关于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诉讼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润天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未涉案的赵一发、李小刚、饶家旺在润天智任职期间,参与了 、 等型号平板喷墨打印机的研发。这些人员辞职后加入汉多数码。向汉多数码披露并提供其持有的商业秘密。因认为汉多数码生产、销售平板喷墨打印机侵犯其技术秘密,遂将汉多数码、汉虹集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犯其涉案技术秘密。 ,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删除、销毁含有其商业秘密的数据、文件、文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9,695,365.05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5万元。
登录广东诉讼服务网微信小程序“广东司法”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案号:(2020)粤03民初3671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该案尚未审理。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条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相关诉讼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影响及风险
(一)关于润天智诉赵一发、李小刚案
目前,赵一发担任公司子公司宏博智能总经理,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李晓刚担任公司子公司鸿锐精密的研发经理。赵一发、李晓刚并未侵犯润天智的商业秘密,润天智的诉讼获得二审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若赵一发、李晓刚上述诉讼二审败诉,将直接导致其辞职,导致公司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失,并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汉朵数码与润天智民事诉讼。但润天智诉公司、汉朵数码、赵一发、李晓刚案件涉及的型号不涉及公司报告期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因此,公司的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润天智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汉朵数码案
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与涉案产品及相关技术相比均发生重大变化。润天智诉公司案涉及的车型、汉朵数码、赵一发、李晓刚等不涉及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目前,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判给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的情况。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如果韩朵数码、韩虹集团被法院认定侵犯润天智的商业秘密,根据上述规定,韩朵数码、韩虹集团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润天智要主张自己受到侵权,首先应证明其订单确实减少了。但由于国内
国外平板打印机制造商众多,很难确定这些损失是否与汉多数码直接相关,而润天智在诉讼中也未具体说明订单减少情况或实际损失金额。即使能够证明其减少的订单与汉多数码的新订单密切相关,减少的订单金额最高也不会超过汉多数码配备北极星喷头的平板打印机的销售金额。
②汉拓数码自2010年以来销售的配备北极星喷头的平板打印机销售收入约为730万元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侵权所得利益”一般以侵权人的经营利润为基础。计算时,润天智主张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的,应当按照上述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率计算。
③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遭受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所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 。
因此,假设法院认定公司及韩朵数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润天智的商业秘密,给润天智造成了损害,预计对润天智的赔偿不超过500万元。对于上述纠纷可能产生的赔偿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小迪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书面承诺:“若汉朵数码及发行人因本案败诉而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或相关诉讼、费用,或者公司生产经营因本次诉讼遭受损失的,我公司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案件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损失。”因此,对于赔偿金额的上诉不存在任何问题。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一、关于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诉讼
根据第一轮问询答复,润天智起诉赵一发、李晓刚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收到二审通知书;发行人不会起诉赵一发、李晓刚及任何技术研发人员。存在重大依赖,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披露:(一)润天智诉赵一发、李晓刚案的主要事实,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和主营业务产品,如有,涉及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以及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等情况;发行人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 (二)诉讼的最新进展,以及赵一发、李晓刚是否存在败诉风险。如果败诉,预计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财务都会受到影响。 (三)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东莞松山湖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流程和核查依据,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并提出风险提示。
针对Zhao Yifa和Li 案的主要事实包括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和主要业务产品,如果是这样,则产品销售,销售收入,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等;发行人是否侵犯了第三方权利局势
发行人在“第3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务”中表示,在“第11条”中,招股说明书(1)深圳市伦蒂安·鲁蒂安尼兹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起诉Zhao yifa和li (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额外披露如下:
1。鲁蒂安齐起诉Zhao Yifa和Li 的案件的起源和开发过程
(1)案件的原因
公司员工Zhao Yifa曾在担任研发工程师,并于2009年11月辞职;员工Li 曾在担任软件部门主任,并于2010年3月辞职。辞职后,以上两个人都加入了 并参加了 。扩展与数字相关数字印刷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8-1-4
于2010年7月推出了一台平板数字喷墨机。认为该产品与喷嘴控制板计划的8段源代码相同,并且它生产的平板式喷墨机的打印驱动器和印刷驱动器相同,并相信Zhao Yifa和Li 将其商业化。该秘密已被披露给 ,并用于生产类似于的喷墨打印机。
(2)案件的发展过程
2011年5月10日,向深圳市公共安全局报告说,Zhao Yifa和Li 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深圳市政公共安全局于2011年7月8日提起诉讼,并根据法律搜查了数字的办公室,并扣押了涉及的计算机(包括相关的源代码文件)。
2018年1月29日,深圳市政公共安全局将案件转移到深圳市政人民的检察官中进行审查和起诉; 2018年2月9日,深圳市人民的检察官将案件转移到了深圳朗冈地区人民的(以下称为“朗格区采购方”)进行审查和起诉。朗冈区采购方两次将该案件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和2018年5月16日将调查局进行了补充调查局。
2018年7月20日,朗冈地区检察官发布了“道登起诉[2018]第404号诉讼[2018] No. 404”和“道隆起诉没有起诉[2018] No. 405”。它归还了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它认为,深圳市公共安全局确定的一些犯罪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也不满足起诉条件。它决定不起诉Zhao Yifa和Li 。
2019年1月8日,伦蒂安齐向深圳市朗冈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私人起诉。它认为Zhao Yifa和Li 违反了他们与之间签署的“机密协议”,并侵犯了的商业秘密,并要求人民法院侵犯的商业秘密。 Zhao Yifa和Li 因秘密犯罪而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并被罚款5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深圳朗冈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广东0307 No. 196”,刑事裁决,裁定起诉被告Zhao Yifa和Li 是构成事实侵犯商业犯罪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合理的怀疑不能排除在外。根据法律驳回了鲁蒂安齐对被告的起诉。
2020年1月12日,伦蒂安齐()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以反对上述一定的裁决。 2020年3月3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接受上述上诉案的案件,并于2020年8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审判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尚未做出任何裁决。
2。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喷墨印刷设备的核心技术
声称的商业秘密是“喷嘴控制程序”和“打印驱动程序”中的8个源代码(即8个源代码文件)的段。上述源代码根本不构成喷墨印刷设备的核心技术。主要原因如下:(1)喷墨打印设备的核心是控制喷嘴和其他外部设备的各种控制卡。每个控制卡都有一个相应的程序。不同的喷嘴,外部设备和数据传输方法具有不同的相应程序。每个程序都由它组成,由数十个或数百个源代码文件组成。这些源代码本身并不构成仅凭喷墨印刷设备的核心。它们从属于各种控制卡,必须与控制卡合作才能运行。 (2)各种控制卡和打印控制软件包含数百个源代码文件,只有8个文件远非足以支持整个打印系统的核心功能。 (3)核心源代码应与打印功能的实现直接相关,而这8个文件中的5个仅用于初始化,定义变量,定义函数接口和其他辅助功能,并且与实现没有直接关系打印功能;此外,由于不同的喷嘴和设备类型的参数不同,因此相应的用法方法也不同,并且需要定义的变量的数量和类型差异很大。 (4)提倡的其他三个文件与打印功能直接相关,但是有数百个源代码文件与打印功能直接相关。这三个文件不足以支持整个打印系统的核心功能。此外,这三个文件这些文件与喷嘴有关,必须随着喷嘴的变化而重写。这些文件不可能用于所有应用程序字段中的设备,也不可能用于其他品牌和喷嘴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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