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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

时间:2024-09-24 22: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接第三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网络交易蓬勃发展,交易者数量和交易额均快速增长。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社会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容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卖家发布的商品与正品混杂,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承担经营者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在综合考虑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因素下,应合理界定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向消费者作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常识。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罗某在某网购平台开设网店,从事某品牌电动摩托车锂电池的销售经营。罗某在其网店销售商品时声称,商品“支持收货15日内免费退换货,半年内质量问题包换,两年保修”。齐某在罗某网店购买了前述品牌的电动摩托车锂电池,使用三个月后发现存在充电不足等质量问题,遂要求罗某按照销售承诺为其更换电池。罗某检查确认送来的锂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后,同意为齐某更换新电池。齐某更换电池后,仍发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其通过平台与罗某交涉。罗某明确表示,自己此前并未给齐某更换过电池,只是更换过电芯,拒绝为齐某更换全新电池,理由是销售承诺中的“更换”仅指更换“新电芯”。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解除与罗某之间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判断

法院认为,罗某某在销售涉案商品时,通过商品网络详情页向齐某某承诺所售商品“半年内有质量问题包换”。按照社会普通消费者的普遍理解,这里的“包换”应指更换整块电池,而非更换构成电池的零部件。罗某某确认交付给齐某某的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按照承诺为齐某某更换电池,而是更换了部分零部件。齐某某要求罗某某按照承诺更换整块电池,但罗某某始终拒绝。齐某某只能购买新电池使用。罗某某在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绝按照承诺履行更换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现其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齐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信守承诺。现实中,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为了吸引流量、促进销售,以宣传、告示等形式向消费者作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优惠承诺。当消费者接受承诺并与经营者形成交易关系时,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作出的优惠承诺,不仅是履行交易双方约定的重要义务,也是经营者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承诺是向消费者作出的,一般应当以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述。当消费者对某些术语的理解与经营者不同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在交易时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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