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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进出口公司理由是否成立?从平安险责任范围分析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2002年2月,中国一家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大连一家船运公司签订协议,运输1000件真丝衬衫至马赛。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向平安保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保单。2月20日,货物装船起航。2月25日,载运货物的船舶在海上遭遇风暴,船体严重受损,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以货物损失系自然灾害造成为由拒绝赔偿。试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进出口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首先要了解FPA的责任范围:FPA的英文意思是“单次海上损失不予赔偿”,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恶劣天气、雷击、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部损失。
B.因运输车辆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燃烧等意外事件,以及运输前后由于恶劣天气、雷击、海啸等海上自然灾害,货物遭受部分损失的。
D.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一件或多件货物落入海中,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为抢救、防止或者减少承保风险范围内的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F.运输工具遭遇船舶沉没后,在避难港卸货造成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者避难港卸货、仓储、运输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中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碰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货方应当赔偿船方的损失。
从案件给出的材料来看,船舶沉没应该算是全损,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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