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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时间:2024-09-24 22: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公民权利的四项基本内容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控制权、请求权、辩护权、形成权。

这是基于民事权利的作用而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而且其所属体系也支撑着整个民法的框架,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大权利体系本身也蕴含着诸多民法基本理论,是年度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这里,我们将围绕我国现行民法规定,对四大权利体系进行系统归纳,以求透彻理解。

(一)控制权

控制权是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直接支配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其特点是:

1.客体具体,包括事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个人利益等;

2、权利主体具体。比如张三拥有一套房子,那么这套房子的主人就是张三一个人。;

3.义务的主体不特定,针对的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世界上任何其他主体,故又称为普遍权利或绝对权利;

4.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主动行为,义务人只承担不作为的被动义务;

5、具有排他性的效力,故又称绝对权利。

6. 控制权往往是确认之诉的标的。例如,两个人对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其中一方需要提起确认之诉,确定合法的所有权。如果控制权受到侵害,也会产生履行之诉。例如,如果财产权、知识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就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人就会提起履行之诉,要求赔偿。此时,控制权是请求权的基本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实施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其特征是:

1.相对性,权利人和义务人特定,其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2. 它不公开;例如,合同索赔是私人的。

3、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销售债务的客体是交付行为,运输债务的客体是运输行为;标的物(客体)是物等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客体)就是彩电本身。

4、多数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着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三种诉讼类型,其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给付之诉的基础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不仅限于请求权,债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接受权。因此,当债权人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而消灭或不受保护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然是给付的履行人,不能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项权利的内容,就意味着它产生于基本权利。有基本权利才有主张权利。[页面]

请求权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至第36条)。

2.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偿管理债务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请求保护占有的权利。包括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请求停止侵害的权利、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4.人格权、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权受侵害时,应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危险的权利,以及身份权上的扶养、扶养权;

5.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请求权。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请求消除干扰的权利、请求消除因侵犯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危险的权利。

上述诉讼请求中,前三项是最具司法审查价值的诉讼请求,三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

1.产生的基本权利不同,分别以财产权、债权、占有权为基础。

2.权利人不同,分别为财产所有人、债权人、占有人。

3.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不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和排除期间的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占有的权利受排除期间的限制(《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4.制度功能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补偿债权所受的损害,而财产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使财产权和占有恢复到侵害前的状态。

5.发生构成要件不同——物权债权和占有权保全债权的发生不需要责任人的主观过错,而债权债权的发生通常需要责任人的主观过错。

司法审查中对请求权的一大审查点是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务请求权。

(三)辩护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反对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相互矛盾的。抗辩权的功能是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消除请求权。其特点: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就无须行使抗辩权。因此,以上述双务合同的三大抗辩为例,我们强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只有在对方先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抗辩权。

2. 抗辩权是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的,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因此,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诉讼时效制度下,如果债务人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法官不得主动解释,不得主动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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