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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温州市消保委发布 2022 年度消费维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4 22: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为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消保委平台化组织共治力量,推动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温州市消保委(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侵权)典型案例”。本次评选涵盖汽车、食品、药品、医美、家装等消费领域侵权案例,案例由消保委、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提供。市消保委通过发布案例,旨在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主动性;倒逼生产经营者以问题为导向,满足消费者需求,改善供给侧结构,保障安全便捷消费,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 1

消保委在质量问题上成功维权新能源汽车

2022年11月,温州市消保委接到某品牌新能源汽车空调出风口飘出白色颗粒的群体投诉,经调查,原因为空调蒸发器组件故障。全国车主集体维权。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省、市迅速启动联合维权机制,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省、市消保委督促生产厂家履行法定义务,公开承诺对存在此问题的消费者提供免费进店检测服务,免费更换蒸发器组件。维权成果惠及全国消费者。

案例提供: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 2

新车在4S店装饰损坏,合法维权成功换车

消费者郑女士在温州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3万余元的汽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增加了支付8000元让4S店为汽车贴隐形车膜的条款。在贴膜过程中,贴膜人员出现操作失误,车辆前端不慎撞上车间墙壁,导致引擎盖变形、大灯损坏、保险杠脱落等严重车辆事故,修复费用近10万元。消费者无法接受新车被撞后还要自己支付维修费用的事实。温州市消保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并告知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受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制、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最终,4S店同意为消费者重新订购一辆价值33万元的同款新车,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案例提供: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 3

牛肉非法添加“瘦肉精” 警方严厉打击“技术与狠招”

根据行政部门移交的线索,瑞安市公安局发现瑞安市一家屠宰场25头外地进口的肉牛被检出瘦肉精。公安机关介入后,立案侦查,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外省养牛场饲养肉牛时,非法添加瘦肉精(克伦特罗),在未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和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将肉牛卖给瑞安市黄某等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刘某、黄某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提供:温州市公安局

案例 4

非法进口肉毒杆菌毒素:警方严厉打击重大禁毒案件

文成县公安局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成功破获“6.22”妨害药品经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销售、储存窝点2个,缴获肉毒杆菌毒素1400余盒、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明知是药品(肉毒杆菌毒素),未取得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而生产、进口,在未取得销售资质、医疗资质的情况下,发展分级代理,通过美容院等机构销售,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权益。有关部门认定其销售的肉毒杆菌毒素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提供: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五

无资质从事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国家卫健委介入成功维权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水头镇一经营场所的违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排查,最终查明涉事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资质,擅自开展注射玻尿酸、肉毒杆菌除皱等业务,对涉事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万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7.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协调涉事当事人退还3名消费者的费用。

案例提供: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例六

严惩过度捆绑 破除“潜规则”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温州某餐饮公司从鹿城区松台某海鲜店采购的白蚋、从鹿城区某海鲜经营部采购的青蟹所用捆绑三门绳索的重量均占青蟹重量的10%以上。而根据《浙江省青蟹包装规范地方标准》规定,涉案青蟹捆绑绳索重量超过5%,属于过度捆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温州市某餐饮公司罚款4万元、对鹿城区松台某海鲜店罚款3万元、对鹿城区某海鲜经营部罚款3万元。

案例提供: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 7

家庭装修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温州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温州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购买小区业主名单及联系方式,以招揽生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万元,对温州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提供: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 8

精神病人非正常消费,消保局介入全额退款

市民徐女士反映,其姐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用信用卡在温州市鹿城区某游泳健身中心购买了6张会员卡,此举属于精神疾病和非正常消费,其家人得知此事后,未能与商家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并寻求商家帮助。

鹿城区消保委受理案件后,联系徐女士获取了其姐姐精神疾病的相关医院病历诊断及病理行为分析,并采访了游泳馆负责人,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款17488元。

案例提供:鹿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9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损失调解及消费维权

瑞安市消保委上望分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其孩子正在上小学,在学校门口的“瑞安市XX文具店”购买了价值3500元的儿童卡,要求退款。由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在未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一个月内高价销售儿童卡。这种消费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儿童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商家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3000元,消费者退回全部卡。

案例提供:瑞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 10

装修公司违约仲裁裁决“一赔三”

房屋装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消费者王女士发现部分装修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涉及金额十余万元。王女士遂委托浙江大杰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并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认定装修公司构成装修欺诈,裁定为“一赔三”,即装修公司赔偿王女士32万余元。装修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仲裁庭裁定其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裁定驳回装修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申请,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提供方:浙江大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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