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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标准解析:从法律条文到实际应用

时间:2024-09-24 22: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一般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计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均无法估计的,由法院根据具体侵权情况酌情决定。对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法院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对于侵犯专利权的,法院在一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

1.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首先,从经济等价律的角度看,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必须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应大致相当于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对价始终是确定赔偿额的基本要素。

2、其次,从民法基本原则即等额补偿原则来看,根据该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财产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必须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且赔偿的范围应当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3、再次,从损害赔偿本身来看,所谓赔偿,就是补偿、填补。损害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权利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可见,只有以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这一标准的确立,为今后科学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提供了公正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民事、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 其他地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区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2)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3)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存储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4)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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