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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2016 年杨某与企业的劳动纠纷,市总工会如何成功调解?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6年4月,杨某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后,公司接受了杨某的申请,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月向杨某支付应缴和免缴的金额。2019年4月,杨某因病离职,杨某离职后于6月被诊断出患有膀胱癌,离职后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医疗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虽然基层工会多次调解,但调解协议并非每次都得到执行。在确定具体情况后,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执行,不再发生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将《调解协议》文本报送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并指导杨某与企业作为“申请人”共同见证《调解协议》。经过“见证”,当杨先生从企业拿到一笔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时,他感慨地说:“仲裁庭审查了协议,证人证言完全打消了我之前担心工会调解可能偏袒企业的顾虑,现在的调解结果让我从心底里信服了!”
工作意义
“努力打通职工维权最后一公里”是吴忠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工作的“主轴”,全国总工会十八大以来,吴忠市总工会认真贯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工作要求,以青铜峡市总工会、利通区总工会为试点,大胆探索试行“劳动争议调解见证”工作机制,即将工会调解过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移送”到“权威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形式、约定事项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引导和帮助劳动者、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对调解协议提供法律见证,这一举措进一步凸显了工会调解的合法性,提升了工会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探索试行“劳动争议调解证人制度”是吴忠市总工会充分发挥联动协调作用,有效解决劳动案件调解履约率低、多次上访、多次投诉等问题的重要举措,目前已成为劳动争议调解“最后一道防线”的坚实基础。对此,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吴忠市总工会充分运用法律,探索推行“劳动争议调解证人”制度,有利于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职工维权协调机制,对促进“调裁”工作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维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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