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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发布,为劳动者职场生活提供参考

时间:2024-09-24 22: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本文共6911个字,阅读大约需要15分钟。

2022年北京工会十大劳工维权案例分析

2022年,全市各级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8万件,工会法律援助案件2562件,共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3.9亿元。工会权益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劳动午报联合评选出“2022年北京市工会维权十大案例”,同时邀请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模范职工法律服务队的模范律师对案例进行评析,并作简要分析,以期为职工的职场生活提供参考。

案例 1

一名“闪电配送员”在配送订单时意外身亡

如何取得赔偿?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董梅(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员:楚俊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基本事实

陈某于2019年10月27日在某网络快递公司平台注册担任快递员,平台要求员工在注册时阅读平台用户协议并点击同意,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商业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事实上,陈某每天工作时间很长,接单后不准取消订单,另外,陈某还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后才能送货。2021年8月2日,陈某在送货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陈某家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确认陈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为由,认定双方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家属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期间,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家属赔偿75万元。

案例回顾

本案是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成功范例,从仲裁阶段不予认定劳动关系到一审法院的高度重视,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帮助“闪送员”家属获得75万元赔偿。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社会各界对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新型就业形式”之所以新,在于其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但并不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该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最大程度上安慰了陈某家属,也给同类平台企业提供了新的启示,即在满足劳动关系认定要件的情况下,平台企业要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新商业模式”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案例 2

全职员工签订兼职劳动合同

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推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总工会

委托代理人:寇春石(北京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人:姜山河(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事实

张某等27人在某矿业公司从事矿工工作。双方签订一年一次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属于兼职。2020年11月,公司让张某等人回家等候通知,但直到2021年7月才返岗,等候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等候期间,双方因社保、再就业、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张某等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等候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存在全职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等候工资。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存在全职劳动关系,公司向张某等27名矿工支付了总计近38万元的等候工资。

案例回顾

本案是一起涉及灵活用工方式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受疫情影响,兼职等灵活用工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突破兼职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周期等限制,造成“以兼职为名全职”,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工会援助律师针对群体性案件“人数众多、易激化”等特点,主动优化服务,根据劳动者工作特点以及实际用工、工资计算等关键事实,推翻了用人单位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主张,全力维护了27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 3

公司可以使用工会资金

是为了商业活动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总工会

委托代理人:郭金宇(北京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稿人:金晓莲(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A公司原工会主席辞职,将工会账户、印章等资料交给公司工会审计委员和公司财务处保管。新工会委员会接手后发现,2021年2月7日,工会账户当天向B公司转入30万元,单据为“预付企业××费用”,且无相应合同。工会认为A公司涉嫌挪用工会经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要求A公司归还挪用的工会经费。A公司同意归还已动用的5万元,工会需要向B公司追回未动用的款项。但B公司拒绝归还剩余的25万元,工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B公司采取了措施。财产保全诉讼成功冻结了B公司的账户。

处理结果

最终A公司工会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同意返还25万元,A公司也同意返还已占用的5万元,30万元工会经费全部追回。

案例回顾

本案涉及工会经费使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工会经费、资产、不动产以及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各级工会经费必须独立核算,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开展工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转移。

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基层工会在发现企业违反工会法规定,侵占工会经费而不退还时,能够积极维权,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强调工会经费不属于企业或会员个人,而是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任何经费的支出也应符合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会经费不能超额使用甚至挪用。

案例 4

公司倡导“伙伴关系”

如果劳动关系被否认,员工该如??何维权?

推荐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

委托代理人:李希云(北京市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人:杨晓红(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事实

李女士于2021年8月17日入职某美容公司担任纹身师,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女士在某软件上打卡的公司和日常劳动过程中开具的发票均是关联关系的公司。2021年11月,公司因工商检查、疫情限制等原因,安排李女士离开原约定的店铺,到郊区其他店铺上班。第二天,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将李女士调离工作小组,不再提供劳动条件。李女士随即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公司称不承认与李女士的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李女士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一审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某美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该美容公司双倍赔偿李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8240元。

案例回顾

本案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根据双方的资质、管理与被管理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关系、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是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一部分等综合考虑进行判断。本案中,李女士提供了打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其与某美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前妥善保存用人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提高风险意识,多角度了解用人单位资质、经营范围等。

案例五

员工因病无法从事原有工作

雇主可以直接解雇员工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

代理人:孟方超(北京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人:左增新(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志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事实

王先生2018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叉车司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2021年,王先生因血压高无法上夜班,向公司申请调薪,公司将夜班改为白班,但直接要求王先生辞职,并于次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3月,王先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公司拒不承认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庭审后,王先生与公司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接受了王师傅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向王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王师傅主动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回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有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忽视了劳动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这一必备条件。本案中的王师傅是一名叉车司机,患有高血压,夜班工作时间过多,由于身体无法承受,且工作存在安全风险,他要求公司调整其夜班工作时间。但用人单位并未给王师傅安排其他工作,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状态或岗位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案例六

用人单位未主动申请认定工伤

员工该向谁寻求报销医疗费用?

推荐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

代理人:陈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人:石福茂(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事实

杨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6月,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共花费5万元医疗费。公司认为杨某并非因工受伤。2020年9月,杨某自行提出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杨某申请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为杨某申报工伤,其部分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杨某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医疗费用不属于仲裁范围,驳回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因公司未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判决公司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回顾

本案是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支付医疗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治疗等相关费用。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负有办理工伤认定的义务,不能认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万事大吉了,若未按时履行办理工伤认定的义务,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7

用人单位恶意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推荐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委托代理人:杨明旭(北京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人:董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基本事实

赵某自2019年12月起在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担任采购员。2022年6月15日,A公司要求赵某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工龄连续计算条款。A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2年7月22日,A公司突然通知赵某尽快来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告知其社保自2022年7月1日起已停止缴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责任。赵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为A、B。B公司以其已破产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或责任。由于B公司已无力偿债并申请破产,存在无力还款的风险,赵某变更仲裁请求,请求A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判决A公司向赵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8812.26元。

案例回顾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员工调至即将申请破产的公司,随后又以“正当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调至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律师在劳动合同变更前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庭最终裁定原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合并工龄。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谨慎处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 8

雇主强制调动工作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滕鑫(北京市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人:常卫东(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长虹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事实

吕某于2019年6月1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某担任销售员,同时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2021年9月24日公司通知吕某到该公司郊区门店上班,吕某称每天通勤太远,多次与公司协商继续在原门店工作未果,而且公司在未与吕某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集体通知吕某调到郊区门店,强迫其上班。吕某以公司无故调动其工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为由,请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公司向卢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

案例回顾

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店铺转让通知后,劳动者明确拒绝,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与劳动者就店铺转让一事达成了一致,也无法证明店铺转让的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虽然有权管理员工,但无权调整员工岗位。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事项,应当与员工协商,以书面形式进行。

案例9

在建筑工地工作六天期间受伤

农民工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张博雅(北京市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议人:吴利军(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千军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13日,王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做木工。入职后,该公司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实际安排工作,并对王某的考勤进行管理。28日,王某在工作中胸部受伤,公司仅通过微信给王某转账2000元作为工伤赔偿金,但这笔费用远远低于治疗工伤的费用。此后,王某多次联系公司要求赔偿,但每次都被拒绝。王某想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来解决医疗费用等问题,但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随后,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王某的申请,确认某建筑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王某也被成功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顾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往往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无法直接认定工伤、主张相关权益。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业务构成。

通过此案,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规范经营,严格按照劳动法履行义务。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后要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重点事项,如遇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维权,采取法律行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10

公司单方面调整薪酬结构

工会调解组织如何帮助工人维护自身权益?

推荐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总工会

委托代理人:胡建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稿人:吴金梅(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某公司采取大规模降薪裁员,在未与员工进行集体协商和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颁布实施降薪方案,直接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结构拆分,将薪酬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而事实上,绩效工资基本不可能发放。30余名员工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调解员介入后,针对此次集体案件涉及人数多、涉及问题广、影响大等特点,多次与企业就赔偿方案进行沟通协商,并强调部分赔偿方案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某公司同意向30名员工支付工资及赔偿金215万元。

案例回顾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在未告知、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资分配方案、克扣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直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应依法履行,如有变更,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调解程序体现公平正义,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发生的重大纠纷,通过早期调解,促进双方和解,尽可能在庭审前化解矛盾,使纠纷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这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企业和劳动者关系的健康发展。

松山湖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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