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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之际,省检察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 6 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4 22: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本报记者 陆晓琳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省检察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6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诉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至9月,罗某从刘某处购买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饮料、果蔬酵素片等,明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罗某仍通过其淘宝店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391.2元。2021年2月1日,新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罗某、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请求判令罗某按照销售金额十倍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作出判决,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射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改农村过期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7月,射阳县检察院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督查,经对该县农村小超市进行调查,发现不少小超市销售多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月19日,射阳县检察院向行政监察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审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执法检查。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进行核实,对查证属实的39起违法销售过期食品案件,分别处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款,共计8.57万元。

案例3: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督促整改校园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9月6日,连云港市某学校及家长教师协会代表到为学校提供餐饮的公司配送中心走访,发现配送中心食品加工车间食品加工台旁的绞肉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向区行政监察机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餐饮公司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履行监察职责。行政监察机构向餐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相关人员5年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学校食堂、餐饮配送公司系统性治理,通过线上小程序培训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3352人次。

案例四: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督促零售药店规范药品销售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药店经营范围包括药品零售、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该药店销售的部分处方药在药柜上贴有“买5送6”、“买4送5”等促销字样,部分甲类非处方药在药柜上贴有“买3送4”等促销字样。2021年8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审前检察建议,督促对买药、赠药促销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函复称,采纳检察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无锡市检察院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零售药店购销、赠送药品行为专项督查活动,督促职能部门对80余家违反购销、赠送药品规定的零售药店进行查处。

案件五: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2日,余某某在烹制老鹅过程中违法添加罂粟果、罂粟茎、罂粟叶等配料,将烹制完成的老鹅出售给多名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价款共计4650余元。9月22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以刑事立案、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余某某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销售价款十倍46500元。法院出具了刑事民事调解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邗江区检察院还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咸水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推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扬州咸水鹅食品安全操作指南》。

案例6:某市检察院督促纠正虚假医疗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多个市级广播电视媒体节目在播出“鹿血方”、“真利明祛障方”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时,通过“医学专家”与“患者”电话互动等方式夸大药品的治疗效果。检察院向行政监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审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加强日常监管。行政监管部门迅速开展初步调查,下达整改通知书,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于接到通知书当日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2021年6月8日,行政监管部门确认涉案广告涉嫌违法,并对相关媒体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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