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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日本诉讼制度目的说对法官诉之利益判断的影响分析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目前,日本有影响力的诉讼制度目的理论主要有纠纷解决论、多元论、程序保护论、权利保护论和私法秩序维护论。诉讼利益是法院判断某一具体案件是否需要审理、裁判的理论工具,不同的诉讼目的理论会对法官对诉讼利益的判断产生很大影响。
争议解决和诉讼的好处
从日本民事诉讼学界现状来看,纠纷解决说是学界的主流理论,其倡导者是金子一教授。在提出纠纷解决说之前,金子一是私法秩序维持说的支持者。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金子一在《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就大致确立了自己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当时金子一采取的是目的论上的私法秩序维持说。二战结束后,带有浓厚民族主义色彩的私法秩序维持说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金子一随后在1947年发表的《回到民事诉讼的起点》一文中抛弃私法秩序维持说,首次提出了纠纷解决说作为新的观点。他认为权利保护说与私法秩序维持说的共同点在于,二者均以权利的存在作为理论前提。纠纷解决论则进一步认为,前两者所主张的以实体法为基础的权利或私法秩序的维护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观点是恰当的。其理由是,在诉讼制度确立之前,人们对于纠纷解决的需求就已经存在,实体法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法院裁判当事人纠纷的规范。基于上述论述,纠纷解决应当是诉讼制度的目的。
与金子教授一样,三木彰教授也持有纠纷解决论。但与金子教授的目的论中蕴含着“为自己的理论系统化而做”的含义不同,他在《民事诉讼的功能与现象学考察》一文中提出“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按照‘解决纠纷’的要求来规范,因此只有注重纠纷解决功能才能确立民事诉讼法的正确方向”和“重视民事诉讼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方法论意识”。纠纷解决论是三木彰教授将当时实用主义的法律解释理论与新的诉讼客体论相结合的产物。三木彰本人也表示:承认制度功能作为纠纷解决理论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共同昭示了民事诉讼制度跨越各个时代的延展与广度,并且超越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纠纷解决论的最大特点是完全抛弃了实体法因素,主张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争议,原则上都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换言之,在纠纷解决论的诉讼目的下,诉讼利益范围极其广泛,当事人利益优先于国家利益。从制度层面看,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典型的法律制度,现实中不具备实现纠纷解决目的的能力,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诉讼制度是从纠纷的角度来把握的,虽然在诉讼利益的认定上相对宽松,但在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下,无视国家利益的纠纷解决论势必加重法院的司法负担。负担的增加意味着司法效率的降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会遭受损失。纠纷解决理论所支撑的新诉讼标的理论自提出以来并未得到实践的认可,这是纠纷解决理论不具可行性的表现之一。
权利保障理论与诉讼利益
权利保护说的倡导者是竹下守雄教授。该理论以宪法权利保护的视角为视角,认为诉讼制度中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其实是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但私权保护说没有承认实体权利与请求权在功能上存在本质区别的客观事实,导致私权保护说将实体权利与请求权合并为实体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将实体权利视为保护的重点。
事实上,“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为“实体权利”提供救济,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而非请求权。这里所保护的权利实体,是指经济贸易、社会生活、各类政治活动中的实体利益与价值。如前所述,请求权是当事人寻求实体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该说的本质,依然是坚持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救济,即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确保实体法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权利保障说与权利保障说、私法秩序维护说类似,没有从程序法的角度去探讨诉讼制度的目的,难以平衡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或容易受到侵害。从全面性上看,该理论与权利保障说、私法秩序维护说一样不够全面,合理性值得怀疑。正是因为权利保障说与权利保障说有着同样的缺陷,该目的说下的利益判定显然过于狭隘,无法为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救济。
程序保障和诉讼利益
程序保障论是由井上教授提出的。井上忍德在1984年发表的《民事诉讼的作用》一文中认为,以往的诉讼制度目的论,如权利保护论、私法秩序维持论、纠纷解决论等,都是为了将??诉讼法理论系统化而建构起来的各种观点的产物,其中带有强烈的“表达辩护人自己的哲学”的倾向。上述目的论对于具体诉讼程序的适用和解释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对于“诉讼在现实中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和作用”这一问题似乎缺乏深入的探讨。基于上述观念,井上忍德对以往的诉讼制度目的论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井上忍则在否定上述诉讼制度目的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己对诉讼制度目的的看法。他认为程序不是手段,诉讼制度的目的恰恰是程序本身。他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同时做到两点:一是使诉讼双方在本质上处于平等地位,二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商议或对话的权利的实现。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保障论。
程序保障论并不满足于停留在高度抽象的目的论上,这一论证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基于目的论下其他视角的具体主张,这些主张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的裁判视角应从程序过程而非裁判结果出发”、“应重视行为规范而非评价规范”、“应更加重视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因此社会学意义上的‘纠纷’并非由诉讼解决”等,诉讼应被理解为仅仅是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一个契机。 “应当承认诉讼中的对抗规则与诉讼外社会中的规则具有同质性”、“对于诉讼与调解、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关系,应当积极地相信二者在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性质且相互融合”、“应当从当事人作为自律程序主体的角度来思考诉讼,强调纠纷或程序的特殊性”等等。应该说,上述主张的统称都可以套用到“作为目的论的程序保障论”这一论说上,进而形成“程序保障论”作为包括上述主张在内的理论的统称。
程序保障说作为一种彻底抛弃实体法因素的学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民事诉讼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它通过对传统目的论观念的批判和抛弃,明确地确立了一种新的诉讼观和诉讼理念。从法律制度意识上看,它完全是德国事实本位诉讼观的体现,在这一点上,它与纠纷解决说并无二致,它对裁判的法律政策形成功能和实体法的制约持否定态度。该理论将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要素降到最低,完全忽视了诉讼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职能这一最基本的要素。在诉讼制度的目的论下,诉讼利益的本质被视为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而忽视了国家利益的因素。
诉讼目的与诉讼利益的相对性
诉讼目的相对论是日本学者新藤浩二教授的观点。针对上述诉讼制度目的论,新藤浩二认为,以往的目的论大多容易产生如下思维定势,即一旦将权利保护或纠纷解决设定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则其不仅仅限于诉讼制度目的论的范畴,而应成为诉讼法所有其他个别解释或运作问题的决定性、绝对的价值基准。因此,原有的学说难免有概念法学方法论的堕落之嫌,即从单一的制度目的出发,简单推导出其他具体解释。例如,容易产生只要提出纠纷解决,便可视为对每个具体问题的正当解释运作,从而使“纠纷解决”成为一个强大的“魔咒”。
新藤行次进一步指出,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并不依赖于一个所谓的绝对值,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在比较和参考相应制度差异的基础上,全面、多视角地把握。新藤行次的目的相对论与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和诉讼当事人利益的理论相一致,具有合理性。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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