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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工吴某工伤获赔 23877 元,涉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

时间:2024-09-24 22: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吴某于2015年6月2日入职某水泥厂,双方约定吴某为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半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厂里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7月14日,吴某在厂里工作时不慎将左手食指弄伤,后于2015年9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12日被认定为十级工伤残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双方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吴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水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带薪期间的工资。仲裁庭审理后,判决水泥厂赔偿吴某两笔工伤赔偿金共计23877元。本案涉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

兼职就业,又称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或“兼职人员”,突破了传统的全职就业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求,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那么,兼职人员工伤怎么办?兼职人员的社保权益如何保障?国家对此又有哪些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什么是兼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兼职仅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兼职劳动的情况,如果劳动者直接为其他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劳动,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兼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束,双方发生的纠纷也不受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约束。

2. 兼职工作有何特殊之处?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数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 兼职工人如何受到工伤保护?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原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保部发[2003]12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受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全日制劳动者经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和相关费用。”

对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多方就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含兼职劳动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受伤时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可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的唯一一项社会保险,也是唯一一项可以针对多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多次缴纳的社会保险,其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这里提醒一下:各级社会保险征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依法落实各项工伤保险福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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