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ongshahulsh.com/ 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
律师随笔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如何分配
时间:2024-03-30 【转载】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购房时间是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购买房屋行为发生在缔结婚姻之前,那么这将被视为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配偶并无权利对此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房屋产权证上追加了另一方为共有人,那么,此时该房屋就可以认定为两人共有。
如果购房事件是在婚后发生,虽然这个房子可能仅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但是如果双方在财产分配方面并未有特殊规定,那么毫无疑问,它仍属于夫妻二人的公共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然而无论购房时间如何,只要夫妻之间存在着共同进行还款的情况,婚后用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子增值部分都应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