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男子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刑罚

时间:2024-03-30  【转载】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吴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据悉,2019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自称非洲籍的男子。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微信和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以及其妻子和同学名下银行卡账户为非洲籍男子进行收账,每当上述账户有钱进账,被告人吴某就把钱转到自称非洲籍的男子提供的指定账户。上述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账户进账流水合计125.3275万元。被告人吴某获取报酬1.8万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进账25.6475万元,该笔钱被吴某领取自用。2020年9月1日,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按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通知吴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为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会陷入犯罪的深渊。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警惕,绝不把银行卡、手机卡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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