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女子因母亲从小偏心拒绝赡养,法院:按月支付

时间:2024-03-09  【转载】

案件的原告是八十岁的高龄老人,需要有人照顾其生活起居,解决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不便。老人有一子四女,但因生活琐事,与二女张某产生矛盾,积怨长达数十年。在审理前,怀远法院民一庭法官戚怀美与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老人家里了解情况,安抚老人的情绪,老人说出内心最真实的想法以及对亲情的渴望。

老人要求五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根据老人的实际需要,结合老人实际收入、所需伙食费、营养费、医药费、照看支出等必要生活费用,结合部分子女愿意给付赡养费500元,综合五被告的负担能力和老人居住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衡量,判决从2023年5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五被告给付当月的赡养费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每一个人都应当继承和弘扬。希望老人与子女之间能够从维护家庭和睦的长远考虑,互谅互让,维系亲情。


作者: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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