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

时间:2024-03-09  【转载】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杭州某公司作为甲方、安徽某公司作为乙方,施某某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货物购买合同。

    合同约定,施某某对甲方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甲方应承担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款、债权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一切经济费用,并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免责,保证期限至款项付清。甲、乙双方在落款处盖章,施某某在丙方担保人处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一直是由施某某和安徽某公司进行交易,包括采购材料的下单、结算。安徽某公司长期供货,但是杭州某公司和施某某一直没有支付购货价款,造成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安徽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施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理,对于原告安徽某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杭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赔偿请求。由于涉案《水电材料采购合同》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参照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即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施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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