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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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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打猎射钉枪走火打死同行伙伴,属于意外事件吗

3月7日下午5时许,富顺男子宋万邀约好友张有才上山打猎,二人共同使用张有才准备的一把射钉枪。二人在打猎途中发现一只野鸡,张有才先用枪射击,但是没打中。而后,宋万把枪拿过来,朝野鸡逃离方向追赶。此时,张在前,宋在后,二人相隔两三米远。

  不想,跑出10多米远时,持枪的宋万被一棵桑树绊倒,射钉枪走火,子弹打到张有才背部,致其倒地不起。宋万见状,立即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后经抢救无效,张有才被确认死亡。

【法律解读】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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