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时间:2023-09-16  【转载】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如下:

  1.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2.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

  3.不可抗力原因免责。如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