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松山湖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ongshahulsh.com/ 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
以案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9-16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由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