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时间:2023-09-12  【转载】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下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


  5.死亡赔偿金等。

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这种情形下谁是责任主体,理论界也有争议。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便会产生两种责任主体,即车辆所有人和接受服务的运行利益承受者(车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值得研究。为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对于与机动辆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以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等方面诸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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