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年龄成劳动关系确认难点

时间:2023-09-07  【转载】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而让其在同一岗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且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银发族”劳动纠纷的案件。

2015年6月15日,时年55周岁的韩先生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韩某在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但保安公司未与韩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不过仍然按月支付其工资,韩先生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

2022年8月12日,韩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他向保安公司反映情况,并希望公司能够支付其医药费,但遭到拒绝。“说我不是保安公司的员工,没有理由给我赔偿。”韩先生说。同年9月6日,韩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韩先生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遂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韩先生将保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韩先生如今虽已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个人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保安公司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在2015年6月15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虽然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公司确实未向韩先生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韩先生在2022年8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了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并且,韩先生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因此,保安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而让其在同一岗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且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银发族”劳动纠纷的案件。

2015年6月15日,时年55周岁的韩先生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韩某在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但保安公司未与韩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不过仍然按月支付其工资,韩先生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

2022年8月12日,韩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他向保安公司反映情况,并希望公司能够支付其医药费,但遭到拒绝。“说我不是保安公司的员工,没有理由给我赔偿。”韩先生说。同年9月6日,韩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韩先生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遂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韩先生将保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韩先生如今虽已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个人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保安公司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在2015年6月15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虽然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公司确实未向韩先生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韩先生在2022年8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了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并且,韩先生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因此,保安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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