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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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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

时间:2023-05-21  【转载】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3.请求人不同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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