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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被保管财物 被判撤销转移并返还

时间:2022-11-08  【转载】

以财物保管人擅自将财物转移给他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财物转移行为并返还被保管财物。近期,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支持财物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因房屋拆迁获得一笔政府拆迁补偿款。2018年5月,因年事已高,且拆迁款金额较大,原告刘某遂便将部分拆迁款存放于被告邹某(原告儿子)处保管。2019年8月28日,原告刘某诉请被告邹某返还被保管的拆迁款46万余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被告邹某返还原告刘某拆迁款共计46万余元。被告邹某在保管拆迁款期间,分两次将部分拆迁款转账至被告李某(原告儿媳)账户,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邹某将原告刘某交由其保管的拆迁款中的34万余元无偿转让给被告李某,对原告刘某的财产造成损害,影响了原告刘某债权的实现。现原告刘某请求撤销被告邹某向被告李某转移资金的行为并由被告李某直接向原告刘某返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赣州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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