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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时间:2022-07-10 【转载】
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其资格。
为防止给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避免监护关系频繁变动影响被监护人利益,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此外,还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在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总则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法院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然后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