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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处理办法的程序
时间:2022-06-13 【转载】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诉人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二)裁决
1、裁决的准备工作
⑴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仲裁庭成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⑵调查研究。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有关合同资料、申请书、答辩书、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察和实物技术鉴定等资料。在搜集研究资料的同时,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断纠纷打好基础。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3、开庭仲裁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开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