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ongshahulsh.com/ 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调岗
时间:2022-01-06 【转载】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调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中指出,“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结论的得出,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考核结果作支撑,切忌“拍脑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