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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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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共犯问题
时间:2021-10-20 【转载】
教唆他人入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户内的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弱智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入户盗窃。
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因此,入户的目的并不限于盗窃,只要是“非法”目的入户后再实施盗窃的,均可以构成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