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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1-09-05 【转载】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都是相对人的行为,要约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的承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出。其他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视为一项要约。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向要约人的代理人进行承诺,与向要约人本人承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舍此便不能成立合同。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的,便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作出的一项新的要约,或称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实务中,一项合同的成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直至承诺这样几番讨价还价的过程,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地位也随之而数次相互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