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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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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徐某2014年5月入职济南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公司工作后,徐某一直兢兢业业。今年1月,徐某的孩子生病。徐某既想照顾好孩子,又不愿请事假被扣奖金,就多次迟到、早退,抽时间照顾孩子。徐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料却被车间主任盯上了。进入2月,该公司通知徐某:因其7次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该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经查明,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职工讨论、协商,也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该公司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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