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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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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踢球不慎受伤能否要求其赔偿?
时间:2021-04-06 【转载】
2018年底,本案双方当事人白某、张某参加足球比赛,白某为球队的前锋,张某为对方球队的守门员。在比赛过程中,白某在对方禁区内抢球射门时,张某以铲球动作阻止进球,致双方身体接触造成白某骨折,花去治疗费若干。因张某拒绝赔偿,白某遂诉至法院。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理应知晓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竞技比赛,仍自愿参加,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张某作为守门员,其铲球动作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情形,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玉萍 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