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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龄退休终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马某2004年到某机械工贸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14年10月,马某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在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上,马某与公司产生分歧。马某主张其在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公司不予认可。马某遂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 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7种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该条中并不包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用人单位需支付 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马某的要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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