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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后确认劳动关系有时效限制

邱某2009年3月至某工贸有限公司漂洗车间工作。2010年5月12日中午,邱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邱某于 2010年7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公司不承认与邱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邱某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6月6日,人社部门 向邱某下达了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谁知邱某直至2015年5月16日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邱某于2011年6月6日就收到了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待劳动 关系确认之后,再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邱某没有证据证明自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存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属于怠于行使 权利的行为。因此,邱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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