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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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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邮寄的法律文书能否视为送达

黄某因欠魏某货款不还,被魏某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黄某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 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特快专递邮件中注明了黄某的准确地址及电话号码。之后,法院寄送给黄某的特快专递被退回,邮政人员在改退批条上的退回原因记 载:“2014年1月20日送达,本人拒收”。那么,黄某拒收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能否视为送达呢?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 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黄某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视为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政人 员用“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交给黄某,黄某已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和数量知道自己涉及诉讼,但拒绝签收,说明其有意逃避法律责任,应由 其本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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