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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单位用工不签合同职工求偿双倍工资获支持
2014年9月11日,高某到某电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焊接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2015年6月底,高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不久,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电子公司
支付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差额1.9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是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最直接的证明材料,是保障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的最有力依据。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处于主
动的法律地位。本案中,电子公司既已招用高某为职工,就有义务与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公司未与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
向高某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仲裁委裁决,电子公司支付高某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共1.1万元